“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这几天,高校毕业生们陆续踏上工作岗位。在大家正式完成从学生到劳动者的身份转换之前,我们将手头的案例和以往咨询率较高的问题整理了一下,对广大学生朋友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
有不少学生朋友在上班之后,发现用人单位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其中比较多发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我们看手上的就业协议,可以发现2005版的《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相对2004版有了进步,第7条内容约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学生报到后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至少在形式上起到了提醒学生和约束用人单位的作用,更加有利于维护学生的权益。
但在实践当中,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往往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有些学生朋友认为有了就业协议就有了保障,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等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才意识到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难。
我们在前几期文章中曾经和大家分析过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的区别,因此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就不再陈述了。我们遇到的很多情况是,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办录用手续、不缴四金、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随意性很大等等。不少毕业生在工作了半年、一年后意识到要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于是来向律师咨询,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律师也很难给予帮助。那么,一旦你遇到了手上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采取补救措施,下面是律师给出的分析和建议:
我们要明确,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在劳动法上当事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以下有关资料可以作为认定你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劳动者在工作中要做个有心人,注意搜集:(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上述建议只是一种补救措施,由于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就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具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9条规定的情况除外),这样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律师还是希望大家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有不少学生朋友在上班之后,发现用人单位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其中比较多发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我们看手上的就业协议,可以发现2005版的《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相对2004版有了进步,第7条内容约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学生报到后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至少在形式上起到了提醒学生和约束用人单位的作用,更加有利于维护学生的权益。
但在实践当中,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往往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有些学生朋友认为有了就业协议就有了保障,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等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才意识到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难。
我们在前几期文章中曾经和大家分析过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的区别,因此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就不再陈述了。我们遇到的很多情况是,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办录用手续、不缴四金、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随意性很大等等。不少毕业生在工作了半年、一年后意识到要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于是来向律师咨询,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律师也很难给予帮助。那么,一旦你遇到了手上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采取补救措施,下面是律师给出的分析和建议:
我们要明确,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在劳动法上当事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以下有关资料可以作为认定你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劳动者在工作中要做个有心人,注意搜集:(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上述建议只是一种补救措施,由于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就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具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9条规定的情况除外),这样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律师还是希望大家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