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工中毒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记者就深圳宝安区福永镇新日东电工厂因对员工使用化学药品“正己烷”防护不力、导致26名女工集体中毒200多名员工存在中毒隐患这一事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采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博士(以下简称黎),黎教授从法律对“新日东”要不要遵守中国的劳动法、能否对检查未中毒者“炒鱿鱼”、是否应负责中毒者的治疗费用、是否应负责赔偿,以及劳动者特别是女工应如何运用法律和运用哪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等等问题作了回答。
记者:“新日东”是一家日资企业,中国的劳动法在对待中外劳资关系上有特殊规定吗?厂方会不会钻中国法律的空子?
黎:在中国的这块土地下,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国家主权问题。据我所知,我们国家的劳动法保护标准并不比其他国家高。我想“新日东”是不会援引其他国家法律来处理这件事。
记者:“新日东”曾对女工说“检查未中毒就炒鱿鱼”,以此逃避对女工职业病应负的责任,这是否触犯了劳动法?
黎:体检不出问题,单位不给予保护,这当然是不允许的。国家有规定,一般工种一年一体检,这种有毒有害工种的体检间隔时间更短,应该是半年左右。另外,职业性中毒,在治疗过程中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体检没病就要解除合同,这样的说法是违背法律的。其实,现在国家对这方面的监督还是很强的,但是,由于打工者在这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不断发生这样的悲剧。
曾有这样的案例,厂方明知工作中工人接触的物品存在大量有害物质,但它在人体内的潜伏期较长。于是厂方在女工工作三年后把她们辞掉了,重新聘人。她们在离开这个工作不久后就病倒了,对打工者造成很大损失。现在我国和国际上也都规定,如果因为这种情况患病,工人离开厂方后,也可以回去找厂方进行赔偿,因为它属于工伤和职业病。如果起诉立案,也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即使几十年后再来找,也是应该赔偿的。现实情况是,这些女工回到家里得病后,也不知道病因是什么。有的独自承担这个后果,有的根本承担不起,这样给女工造成很大伤害。 记者:这种大面积的伤害,对社会的影响如何? 黎:像这种大面积的职业伤害,已经不是劳动者的个人问题了,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果一个老板开除一批职工,将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更多的出现这种现象,将产生更严重的后果,最后还得由社会来承担这个负担。
记者:现在,有的女工病情甚至严重到无法继续打工。劳动仲裁部门应该怎么处理?
黎:如果这个病能确定是属于工作当中得的,属于化学药品中毒,或者空气当中有毒有害物品超标所致,医疗费应该由厂家全部承担,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接下来女工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新日东”这样的事件可以由区劳动部门集体诉讼。通过鉴定,如果属于职业病,就按照职业病来处理,造成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少,还应让女工们调离这个部门,这个工种等等。 如果后果更严重,就要考虑她一生的生活。经过鉴定,如果工作能力全部丧失,就应该从女工现在开始一直到退休这个阶段都要赔偿。退休后属于社会保险支出,可以另行考虑,但要使这个女工在55岁以后能够获得社会正常保险。记者:我国保护女工权益的劳动法规还有哪些?黎:女工保护这方面问题较复杂,法规也相应要多一些。除了适合任何劳动者的法规规定外,对女工还有很多的单行法规进行保护,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记者:您怎么看现在打工仔劳动权益受侵害时有发生的现象?黎:现在长期使用一个“打工仔”的概念,这个概念是不合适的。都是劳动者,无论是城市来的,还是农村来的,他们有同样的劳动权利,同样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工作环境与乡下家里的环境不一样,法制教育的落后,使他们缺乏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即使有维权的愿望,也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己,因而往往不能及时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记者: 199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否适应目前社会的变化?
黎:我们的劳动保护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只是没有很好地去运用它。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对女工的保护,当地劳动部门可以监督。工伤,即使是由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都应该由企业负责。在工作当中要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
总而言之,“新日东”的工作环境、空气、噪音、通道等方面存在安全卫生问题,都不符合规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应该督促厂方拿出赔偿方案和解决办法。已经工作的女工,还没发病的怎么办?已经工作已经发病的怎么办?将要去那里工作的,又应该怎么保护?这些问题必须马上解决,否则这个工厂就不应该再开下去。
记者:“新日东”是一家日资企业,中国的劳动法在对待中外劳资关系上有特殊规定吗?厂方会不会钻中国法律的空子?
黎:在中国的这块土地下,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国家主权问题。据我所知,我们国家的劳动法保护标准并不比其他国家高。我想“新日东”是不会援引其他国家法律来处理这件事。
记者:“新日东”曾对女工说“检查未中毒就炒鱿鱼”,以此逃避对女工职业病应负的责任,这是否触犯了劳动法?
黎:体检不出问题,单位不给予保护,这当然是不允许的。国家有规定,一般工种一年一体检,这种有毒有害工种的体检间隔时间更短,应该是半年左右。另外,职业性中毒,在治疗过程中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体检没病就要解除合同,这样的说法是违背法律的。其实,现在国家对这方面的监督还是很强的,但是,由于打工者在这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不断发生这样的悲剧。
曾有这样的案例,厂方明知工作中工人接触的物品存在大量有害物质,但它在人体内的潜伏期较长。于是厂方在女工工作三年后把她们辞掉了,重新聘人。她们在离开这个工作不久后就病倒了,对打工者造成很大损失。现在我国和国际上也都规定,如果因为这种情况患病,工人离开厂方后,也可以回去找厂方进行赔偿,因为它属于工伤和职业病。如果起诉立案,也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即使几十年后再来找,也是应该赔偿的。现实情况是,这些女工回到家里得病后,也不知道病因是什么。有的独自承担这个后果,有的根本承担不起,这样给女工造成很大伤害。 记者:这种大面积的伤害,对社会的影响如何? 黎:像这种大面积的职业伤害,已经不是劳动者的个人问题了,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果一个老板开除一批职工,将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更多的出现这种现象,将产生更严重的后果,最后还得由社会来承担这个负担。
记者:现在,有的女工病情甚至严重到无法继续打工。劳动仲裁部门应该怎么处理?
黎:如果这个病能确定是属于工作当中得的,属于化学药品中毒,或者空气当中有毒有害物品超标所致,医疗费应该由厂家全部承担,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接下来女工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新日东”这样的事件可以由区劳动部门集体诉讼。通过鉴定,如果属于职业病,就按照职业病来处理,造成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少,还应让女工们调离这个部门,这个工种等等。 如果后果更严重,就要考虑她一生的生活。经过鉴定,如果工作能力全部丧失,就应该从女工现在开始一直到退休这个阶段都要赔偿。退休后属于社会保险支出,可以另行考虑,但要使这个女工在55岁以后能够获得社会正常保险。记者:我国保护女工权益的劳动法规还有哪些?黎:女工保护这方面问题较复杂,法规也相应要多一些。除了适合任何劳动者的法规规定外,对女工还有很多的单行法规进行保护,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记者:您怎么看现在打工仔劳动权益受侵害时有发生的现象?黎:现在长期使用一个“打工仔”的概念,这个概念是不合适的。都是劳动者,无论是城市来的,还是农村来的,他们有同样的劳动权利,同样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工作环境与乡下家里的环境不一样,法制教育的落后,使他们缺乏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即使有维权的愿望,也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己,因而往往不能及时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记者: 199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否适应目前社会的变化?
黎:我们的劳动保护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只是没有很好地去运用它。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对女工的保护,当地劳动部门可以监督。工伤,即使是由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都应该由企业负责。在工作当中要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
总而言之,“新日东”的工作环境、空气、噪音、通道等方面存在安全卫生问题,都不符合规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应该督促厂方拿出赔偿方案和解决办法。已经工作的女工,还没发病的怎么办?已经工作已经发病的怎么办?将要去那里工作的,又应该怎么保护?这些问题必须马上解决,否则这个工厂就不应该再开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