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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内的女职工也应遵纪守法

问:我公司女职工小萍,因怀孕6个半月,经公司行政会议决定,与小萍协商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安排新的岗位(非夜班劳动);而小萍在公司主管与其谈话后,既不请假,也不上班,无任何理由连续旷工近两个月;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其上班,小萍依然我行我素;请问,我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作为“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等都对“三期”内的女职工作出了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上述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在“三期”内影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在“三期”内违纪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二款、《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0条二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小萍无故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你公司有权将其予以除名,并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你公司对小萍的除名决定,必须要在违纪事实、法律依据、合法程序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方能作出;也就是说,只有在形式上、内容上均合法,此决定方能有效。
    
     评述:此案告诉我们,法律、法规保护的是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即使你是“三期”内的女职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保护政策的劳动者,也应遵纪守法;否则,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都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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