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老板”渐增多,合同中英版以哪为准?
付小姐是个一帆风顺的幸运儿,顺利地进入名牌大学的热门专业深造。更让人羡慕的是还没有毕业,付小姐就被某跨国公司在国内的合资企业相中,在别人仍为生计而奔波的时候,她已经一只脚迈进了“白领”的阶层。正式上班以后,工作轻松。待遇优厚,付小姐整天乐呵呵的,脸上一直挂着灿烂的笑容。然而,好景不长,半年过后,正当大家忙着办年货、过春节的时候,细心的同事发现付小姐却皱起了眉头,看起来是遇到了烦心事儿。
事情还得从元旦前的那次发薪说起。年终最后一次发薪,大家都很高兴,付小姐也不例外,瞧她那表情准是又在盘算着怎么分配即将到手的薪水。但是,等看到工资单,付小姐脸上的表情渐渐起了变化,看她那样子,显然是在考虑什么事情。斟酌再三,付小姐径直向人事经理的办公室走去。“王经理,我跟公司的劳动合同上不是写明的是年底双薪吗?怎么这次我领到的还只是一个月的薪水?”付小姐说着将自己的工资单递了过去。“是吗?”人事部王经理有些惊讶,但是马上便镇定下来,找出付小姐的合同看了看。“是这样”,王经理解释说,“你跟公司签订的合同同时用中、英文书写,中文合同上约定了年终双薪,但英文合同并没有这样约定,而我们公司一向把英文合同作为履约的依据,就像我们的工作语言一律采用英语一样,这点你是知道的。”付小姐急忙拿过两份合同仔细看了看,果然像王经理说的那样,她不由得心中暗晴叫苦:“都怪自己当时自恃英文好,没有仔细对照两份合同便签了字,现在吃了哑巴亏。王经理说:“咱们公司的待退已经很高了,没有必要再采取年终双薪的包度,从美国的总部到世界各地的子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像是在安慰她。
从人事部碰了钉子,付小姐回到家越想越觉得冤屈:“公司明明在招聘的时候承诺过年终双薪的待遇,却又在不同的合同文本上作文章,这不是设了个套让我钻吗?况且,到底以什么合同为准,也不能全由公司说了算呀!这样我们岂不是任公司摆布吗?不行,这事不能算完!”打定了主意,付小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要求公司按中文约定兑现支付年终双薪。经过审理,支持了付小姐的请求,裁定她与单位之间的的合同:以中文文本为准,必须按合同的同按时足额支付双薪。
“洋老板”的逐渐增多,给我国的劳资关系带来了新的问题,发生在外资企业与我国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在劳动争议的总数中始终占有30%左右。在涉外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当中,关于劳动合同文本的冲突也占了一定比例,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同时用中、外文两种文字书写,但两种文本表述不一致。用人单位往往采纳不利于劳动者的文本作为履约的依据,从而引发争端。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只提供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并在合同的文字上做文章,用隐瞒、模棱两可的字句来欺骗劳动者,使劳动者遭受损失,也难免导致纠纷。
其实,上述问题并不是问题,因为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出了圆满地解决方案。按照《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也可以用外文书写。同时用中英文书写的劳动合同如果内容不一致,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从这条规定可以得知,不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签订几种文本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以中文劳动合同作为双方履约的最终依据,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
《条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肖马认为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是为了维护和体现国家的主权。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是中国企业,都要服从我国政府的管理,其法律文本自然要以我国的官方语言为准,所以中文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其她文本。另一方面,这样做也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需要,因为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将我国劳动者的母语中文确定为劳动合同文本的标准语言,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外企欺骗劳动者,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通过付小姐的遭遇,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在外企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学会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申保护自己的方法。首先,不管是否订立外文合同,都要坚决要求合同的中文文本;其次,不论是单位提供合同文本,还是和单位协商后形成合同文本,都有必要看清合同内容,仔细研究合同条款,看是否与商定的结果一致或者与单位承诺的一致。最后,不要忘记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劳动者自己应当持有一份,以访止日后万一双方“撕破脸皮”时,自己口说无凭。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事情还得从元旦前的那次发薪说起。年终最后一次发薪,大家都很高兴,付小姐也不例外,瞧她那表情准是又在盘算着怎么分配即将到手的薪水。但是,等看到工资单,付小姐脸上的表情渐渐起了变化,看她那样子,显然是在考虑什么事情。斟酌再三,付小姐径直向人事经理的办公室走去。“王经理,我跟公司的劳动合同上不是写明的是年底双薪吗?怎么这次我领到的还只是一个月的薪水?”付小姐说着将自己的工资单递了过去。“是吗?”人事部王经理有些惊讶,但是马上便镇定下来,找出付小姐的合同看了看。“是这样”,王经理解释说,“你跟公司签订的合同同时用中、英文书写,中文合同上约定了年终双薪,但英文合同并没有这样约定,而我们公司一向把英文合同作为履约的依据,就像我们的工作语言一律采用英语一样,这点你是知道的。”付小姐急忙拿过两份合同仔细看了看,果然像王经理说的那样,她不由得心中暗晴叫苦:“都怪自己当时自恃英文好,没有仔细对照两份合同便签了字,现在吃了哑巴亏。王经理说:“咱们公司的待退已经很高了,没有必要再采取年终双薪的包度,从美国的总部到世界各地的子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像是在安慰她。
从人事部碰了钉子,付小姐回到家越想越觉得冤屈:“公司明明在招聘的时候承诺过年终双薪的待遇,却又在不同的合同文本上作文章,这不是设了个套让我钻吗?况且,到底以什么合同为准,也不能全由公司说了算呀!这样我们岂不是任公司摆布吗?不行,这事不能算完!”打定了主意,付小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要求公司按中文约定兑现支付年终双薪。经过审理,支持了付小姐的请求,裁定她与单位之间的的合同:以中文文本为准,必须按合同的同按时足额支付双薪。
“洋老板”的逐渐增多,给我国的劳资关系带来了新的问题,发生在外资企业与我国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在劳动争议的总数中始终占有30%左右。在涉外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当中,关于劳动合同文本的冲突也占了一定比例,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同时用中、外文两种文字书写,但两种文本表述不一致。用人单位往往采纳不利于劳动者的文本作为履约的依据,从而引发争端。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只提供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并在合同的文字上做文章,用隐瞒、模棱两可的字句来欺骗劳动者,使劳动者遭受损失,也难免导致纠纷。
其实,上述问题并不是问题,因为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出了圆满地解决方案。按照《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也可以用外文书写。同时用中英文书写的劳动合同如果内容不一致,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从这条规定可以得知,不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签订几种文本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以中文劳动合同作为双方履约的最终依据,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
《条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肖马认为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是为了维护和体现国家的主权。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是中国企业,都要服从我国政府的管理,其法律文本自然要以我国的官方语言为准,所以中文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其她文本。另一方面,这样做也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需要,因为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将我国劳动者的母语中文确定为劳动合同文本的标准语言,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外企欺骗劳动者,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通过付小姐的遭遇,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在外企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学会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申保护自己的方法。首先,不管是否订立外文合同,都要坚决要求合同的中文文本;其次,不论是单位提供合同文本,还是和单位协商后形成合同文本,都有必要看清合同内容,仔细研究合同条款,看是否与商定的结果一致或者与单位承诺的一致。最后,不要忘记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劳动者自己应当持有一份,以访止日后万一双方“撕破脸皮”时,自己口说无凭。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