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与“子”,岂能脱了干系?
随着业务的拓展,不少企业都成立分公司、子公司。当母公司的员工被派到子公司工作,那么他和母公司以及子公司间的关系到底怎样?当他和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却被派到子公司工作,他和母公司间还存在劳动关系吗?希望本期案例,能给职场中人一些启发。
案件回放
拖欠工资惹官司
袁小姐本是温州某通信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1993年11月公司成立不久,她就进入公司工作。直到1999年10月,公司因为业务发展,从温州迁到上海,更名为上海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1996年6月,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成立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2000年1月1日,袁小姐受上海公司委派,到广州公司工作,工资一直由上海公司支付。从2002年5月起,上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欠袁小姐的工资到12月。袁小姐于2002年12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上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母公司和袁小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袁小姐认为,她和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她和上海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1999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第二,2000年她去广州公司工作,完全是受上海公司委派,而广州公司是上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第三,她在广州公司工作期间,工资一直由上海公司支付。
袁小姐提供了银行代发工资清单3页,证明上海公司给她发放了2002年2月份的工资4709.7元;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999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审计报告书一份,证明广州公司是上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公司的改制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上海公司与广州公司在2002年12月之后才真正分开,以前两家公司员工工资均由上海公司发放。
上海公司却认为袁小姐和上海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首先,袁小姐到广州公司工作,和广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经不是上海公司的员工。第二,上海公司因股东对投资意见不一,加上经营亏损,已于2002年4月底正式停止生产经营。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袁小姐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在广州公司工作,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劳动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定以下事实。袁小姐于1993年11月入职温州公司,1999年9月该公司迁至上海,同年10月更名。自袁小姐入职后,双方不断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1999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上海公司为袁小姐发放工资到2002年4月份,此后未发放工资。袁小姐2002年2月、3月、4月份的工资分别为4709.7元、4507.4元、4725元,平均工资为4647.4元。因公司拖欠工资,袁小姐于2002年12月11日离开公司。
另查明,2001年初,袁小姐与广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广州公司每月支付其报酬不少于1000元。但广州公司并未向袁小姐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上海公司与袁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虽然她与广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合同的起始日期为2001年1月1日,而上海公司发放袁小姐工资至2002年4月止,由于无法证明广州公司向袁小姐支付工资,故对上海公司称“袁小姐与广州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上海公司称自2001年1月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法院同样不予采信。法院要求上海公司支付袁小姐离职前拖欠她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案件回放
拖欠工资惹官司
袁小姐本是温州某通信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1993年11月公司成立不久,她就进入公司工作。直到1999年10月,公司因为业务发展,从温州迁到上海,更名为上海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1996年6月,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成立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2000年1月1日,袁小姐受上海公司委派,到广州公司工作,工资一直由上海公司支付。从2002年5月起,上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欠袁小姐的工资到12月。袁小姐于2002年12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上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母公司和袁小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袁小姐认为,她和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她和上海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1999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第二,2000年她去广州公司工作,完全是受上海公司委派,而广州公司是上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第三,她在广州公司工作期间,工资一直由上海公司支付。
袁小姐提供了银行代发工资清单3页,证明上海公司给她发放了2002年2月份的工资4709.7元;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999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审计报告书一份,证明广州公司是上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公司的改制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上海公司与广州公司在2002年12月之后才真正分开,以前两家公司员工工资均由上海公司发放。
上海公司却认为袁小姐和上海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首先,袁小姐到广州公司工作,和广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经不是上海公司的员工。第二,上海公司因股东对投资意见不一,加上经营亏损,已于2002年4月底正式停止生产经营。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袁小姐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在广州公司工作,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劳动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定以下事实。袁小姐于1993年11月入职温州公司,1999年9月该公司迁至上海,同年10月更名。自袁小姐入职后,双方不断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1999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上海公司为袁小姐发放工资到2002年4月份,此后未发放工资。袁小姐2002年2月、3月、4月份的工资分别为4709.7元、4507.4元、4725元,平均工资为4647.4元。因公司拖欠工资,袁小姐于2002年12月11日离开公司。
另查明,2001年初,袁小姐与广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广州公司每月支付其报酬不少于1000元。但广州公司并未向袁小姐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上海公司与袁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虽然她与广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合同的起始日期为2001年1月1日,而上海公司发放袁小姐工资至2002年4月止,由于无法证明广州公司向袁小姐支付工资,故对上海公司称“袁小姐与广州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上海公司称自2001年1月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法院同样不予采信。法院要求上海公司支付袁小姐离职前拖欠她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