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您好!1996年6月,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双方单位盖章认可,我正式调入某商场(集体所有企业),报到后暂时未安排具体工作岗位,让我回家等待通知,后来一直未通知上班。但是,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其他职工一样都缴纳了。2003年11月,该商场宣布解体,在本商场工作10年以上职工均可享受解体安置费2.5万元。新任经理说我不是正式职工,属于“挂靠”关系,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有为商场创造财富,不享受解体安置费。请问:我与商场到底属于什么关系?商场解体后我能获得什么补偿?
当年经过用人单位双方盖章认可,由原劳动部门同意,然后正式调入某商场工作,其程序是合法的,从调入之日起与商场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是“挂靠”关系。调入商场后,理所当然要安排工作,但由于商场的原因让其暂时回家等候通知,现任经理不承认是本商场的正式职工,确定是“挂靠”关系而无劳动关系的说法是错误的。
从反映的情况看,1996年6月调入该商场后一直未上班,未提供有偿劳动,没有为该商场创造财富,因此不享受商场公共积累支付的安置费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该商场解体,即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商场应当按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第8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年经过用人单位双方盖章认可,由原劳动部门同意,然后正式调入某商场工作,其程序是合法的,从调入之日起与商场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是“挂靠”关系。调入商场后,理所当然要安排工作,但由于商场的原因让其暂时回家等候通知,现任经理不承认是本商场的正式职工,确定是“挂靠”关系而无劳动关系的说法是错误的。
从反映的情况看,1996年6月调入该商场后一直未上班,未提供有偿劳动,没有为该商场创造财富,因此不享受商场公共积累支付的安置费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该商场解体,即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商场应当按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第8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