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不许结婚”是否有效
袁莉在2001年与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女性员工,在合同期内不许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初到北京的袁莉急于找工作,加上这家网络公司待遇不错,就没多加考虑签了这份劳动合同。后来因为她和男友都已超过晚婚年龄,加上双方家长一再催促,他们在去年“五一”回家乡登记结婚,袁莉很快便怀孕了。这件事被公司知道后,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于今年2月与袁莉解除了劳动关系,使其生活陷入了无着落的困境。袁莉要求与公司继续劳动关系。
专家指出,虽然袁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合同期内不许结婚”的条款,但因其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完全出于自愿,就有权结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加以干涉。另外,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公司“不许结婚”的条款实际上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干涉和侵犯,所以,该条款是违法的无效条款。
另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企业不仅不能解除与袁莉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还必须执行让袁莉享有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有关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规定。
专家指出,虽然袁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合同期内不许结婚”的条款,但因其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完全出于自愿,就有权结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加以干涉。另外,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公司“不许结婚”的条款实际上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干涉和侵犯,所以,该条款是违法的无效条款。
另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企业不仅不能解除与袁莉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还必须执行让袁莉享有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有关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