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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人”要有“婚约”“新郎”须有合法身份

任何合同法律关系的建立都有一个前提,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劳动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也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身份。就用人单位来说,需要它有合法的身份,即经过合法的法人注册登记,需要有独立用人的资格;至于个人,则在年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等问题上要符合规定。个人的情况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今天要讲讲有关用人单位的合法身份问题。
    
     成某经人推荐认识了私营企业老板高某,高某手中控制着四家公司,成某接受高某的邀请在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成某在职期间,公司每月扣除1000元风险抵押金。一段时间后,成某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公司拒绝返还所扣的抵押金,为此,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选择哪家公司做被诉人却让成某犯了难。
    
     一般来讲,劳动者只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当劳动者将多家单位列为被诉人申请仲裁时,一般是不受理的,而通常要求劳动者确定一家用人单位为被诉人。
    
     上述案例中,从实质上讲,高某的四家公司是相互关联的,但从工商登记及公司间的归属看,四家公司又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如果在进公司之初,成某与其中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她就可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那家公司为被诉人申请仲裁,而实际情况是成某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针对成某及与之相类似的情况,要提醒读者注以如下问题::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确定被诉人的依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首要依据。
    
     2.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就要依据事实与手中的证据,依照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仲裁的原则进行确认,确定一家公司为被诉人。
    
     3.在私企就职,老板是谁劳动者比较在意,而对供职的单位关注就少。而老板个人常常并不是劳动关系的一方,不能作为被诉的当事人。
    
     4.确认劳动关系时,工资条、员工胸卡、工资户存折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为确立被诉人提供帮助。
    
     5.如遇公司被撤销、吊销或兼并、分立等情况,劳动者应及时与公司协商和新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免因劳动关系的一方实体不存在,没有适合的被诉人而导致被驳回仲裁申请。
    
     6.劳动者被辞退离开公司时,应向公司索要退工单退工单,公司拒不出具证明的,劳动者应当及时提起劳动仲裁,并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2000年9月份,小d应聘到一家美国网络公司中国代表处(未注册),由于公司以公司代表处为注册为理由,没有和员工签订试用合同,而是说等公司代表处在上海注册完后再与公司签订合同,可是公司代表处直到现在也没有去注册,所以一直没有与小d签订合同(已经9个月)。据说可能会取消没注册的公司代表处,所有的现有人员可能全部被解雇。小d问:如果真是这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笔者要回答他:
    
     1、外商在华的代表处(办事处)是不能直接雇佣中国员工的,他们必须通过有权的中国机构雇佣中国员工。因此这家未注册就直接雇佣中国员工的做法是违反中国的法律的,是无效的行为。
    
     2、任何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合法成立,即必须经工商管理等部门的注册登记后,才有资格招用劳动者,并与他们签定劳动合同。小d所在的代表处,未经注册,就招用人,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即使签订了也是无效的。
    
     3、由于小d是被非法录用的,所以不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但可以按他们非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无效损失要求他们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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