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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劳动合同的启示

2000年6月30日,当某城建公司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既未与他们办理终止手续又未办理续订手续,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后企业为完善管理,主动与职工补办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但随后21名职工却将企业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有欺诈行为,要求认定该合同无效。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申诉方与被诉方各持一辞,围绕着企业是否有欺诈行为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申诉人称:自己签订的是空白合同
    
     2002年3月,我们接到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当时告知企业正在进行资质认证,需完善劳动合同,每人发了两份空白劳动合同书让在后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其他内容由公司统一填写。我们都是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十几年以上的老职工,为了企业的利益和对领导的信任,就按企业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时隔两个月,2002年6月7日,当我们拿到自己那份劳动合同文本时,发现终止日期是2002年6月30日。我们当即提出疑问,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得到的答复是公司会自然延续你们的合同。不曾想三天后的6月10日,我们就陆续收到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然公司是利用劳动合同对我们进行欺诈,应撤销终止合同通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被诉方执否认意见:
    
     职工所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2000年6月30日,我公司与职工签订的5年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当时我公司正在与其他公司搞联营,无法确定法人名称,造成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办理续订手续。2001年12月25日,新公司成立后,决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弥补以前的不足,除个人信息部分暂空缺,要求由本人填写外。因职工的文化水平不同,自己填写其他内容时可能有困难,因此由企业组织人统一填写,职工只需在合同上签字就可以了,不存在欺诈。另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决定不再续订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案给劳动者的启示:
    
     谁是谁非,法律自有公正的判决。但特别需提醒的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好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项或空白,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如果劳动者发现劳动合同填写不完整或出现空白, 应及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加以完善,当其内容与自己的意思表示一致,再履行签字手续。从法律角度分析,劳动合同属法律文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由此形成的各项权利义务双方必须承担。另一方面,从劳动者自身讲,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是体现劳动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换言之,也就是实施其民事行为的过程 ,劳动者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审查仔细,不应带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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