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动合同 - “空合同”可以“解套”

“空合同”可以“解套”

所谓“空合同”,就是指那些虽然订立了合同,却在一定时间不履行的合同。由于这类合同本身的不合法或不合理,所以被聘人员有权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家宾馆在开业前,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纪先生等15人经层层筛选被宾馆录用并签订了2年的合同。宾馆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无法开业,便通知纪先生等人等候通知。3个月后,宾馆仍无开业的通知。纪先生一次又一次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宾馆即将开业,你们再耐心等待。纪先生问,在家期间,宾馆是否按合同支付工资?回答是,工资要等上班后才能发。纪先生等人明确通知宾馆,如果一个月内还无法正常工作,自己将另寻工作。
    
     一个月后,宾馆仍无上班通知,纪先生应聘于另一家酒店并被录用。纪先生随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宾馆,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把自己的档案材料转到酒店。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转移档案材料。还声称酒店的做法是“挖墙脚”,属非法用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追究责任。
    
     忿忿不平的纪先生问,是酒店违反了劳动法,还是宾馆违反了劳动法?难道宾馆能凭一纸空合同套牢自己吗?
    
     相信大多数人对上述事件都能作出明确的判断:宾馆用空合同剥夺纪先生等人的就业权利是违法的,纪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合理的。
    
     就业权是公民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它是指劳动者获得就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就业权的实现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之后,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不但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有效存在,更重要的是真正能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纪先生虽然与宾馆签订了劳动合同,但4个多月却并没有真正履行,因此该合同对纪先生等人已无约束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由当事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现实情况中,当事人实际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业主逃逸、用人单位已停止生产经营、劳动者自行离职或失踪等。这些情况下,形式上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实质上却无法履行,是一种名存实亡的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决定终止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
    
     因此,纪先生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宾馆应无条件为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而且还扣押纪先生档案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当然,如果纪先生能考虑得更周到点,可以先用书面形式通知宾馆解除合同,再去找工作也许更妥当。纪先生等人可以到宾馆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得到自己应有的就业权利。
    
    



劳动合同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动合同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