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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合同”可以终止

金先生所在的企业因生产经营不正常,时开时停;停工时职工放假回家,等到企业恢复生产时,金先生已在外面打工。企业便停止为其支付劳动报酬,也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两年后,金先生在外面打工被辞,失去了经济来源,又要求回企业工作。但企业已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
    
     劳资双方发生了争议。对这一类现象,在劳动关系中称为“空壳合同”,一段时期来,一直无法解决,现在法律已有了明确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条例》明确地告诉合同当事人,只要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已经不履行合同满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这就是告知企业,当合同当事人已实际不履行合同满三个月的,企业即可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及相关手续。不要再保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劳动关系,企业也不必再为此背上包裹而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对一些劳动者采取停薪留职的办法“下海”,并签有协议,约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劳动关系,自己缴纳“管理费”,但有的劳动者在约定期限满后,并未回到单位办理续延手续,单位该怎么办呢?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十二条认为:“劳动者长期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解答告诉我们,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有一定的内容或双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履行。停薪留职者在期满后未实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又未实际支付劳动报酬,他们之间已没有实际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或类似协议,实际上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双方都应实际履行。劳动者在期满后,不回单位就业的,单位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非一定要解除,是否解除,决定权在单位。如果单位决定解除,则应履行规定手续,劳动关系并不因为一方不履行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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