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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陆还在无奈地等待

有一天,阿陆在查阅职业介绍所网站时发现了一条某信息咨询公司的招聘信息。上面写明要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月薪1600元人民币,根据业绩还另有提成。看到对年龄、学历不做限制的条件说明,阿陆觉得非常适合自己,立刻就开具了职业介绍所的介绍信,去了这家公司。经过简单的面试,被该公司正式录用为市场专员,为公司做市场宣传工作。
    
     在短暂的培训之后,公司拿出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市场推广代表合作协议》,要求包括阿陆在内的其他员工签字。阿陆想到了招聘信息中的“根据业绩另有提成”,便爽快的签了字。其实,阿陆的工作就是向一些公司推销法律顾问。可是,一晃半年过去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每月1600元的工资,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几经交涉无果,阿陆他们只能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补办招退工手续。
    
     但该公司认为,自己与阿陆等人签订的是《市场推广代表合作协议》,他们是公司的代理商而非签有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也不符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阿陆提出,公司在职业介绍所的网站上发布了招聘信息,表示招收劳动合同工,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要约,自己到公司面试的行为是承诺,并被公司录用,说明双方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但公司认为,招聘信息也就是招聘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还是以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为准,因此双方仍然是业务代理关系。
    
     在仲裁之前,阿陆他们还就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判决结果
    
     阿陆的请求得到了劳动监察大队的支持。监察大队责令该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但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阿陆与公司之间是业务代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驳回了阿陆的请求。阿陆无奈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本案已经监察受理,需等监察作出明确结论。
    
     同时,公司不服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理,提起复议。复议维持原监察大队处理后,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现在行政庭认为由于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待民庭作出对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判决,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目前,劳动者只能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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