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拖欠工资员工可以解约吗?
问:我于2004年5月到一私营宾馆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元,并需交客房工作押金1000元。2004年8月,该宾馆由于经营效益不好,仅发给我300元工资,我遂向宾馆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补足工资和退还押金1000元,宾馆以合同未满一年,我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而不同意退还押金。请问,我能要求宾馆补足工资和退还押金吗?
答:宾馆在所签合同中约定交工作押金的条款不符合规定,宾馆所收取的押金应予以退还。你在宾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是我国《劳动法》所允许的,并不构成违约。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宾馆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反上述规定的,故应将1000元押金还给你。另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你与宾馆所签合同未满期,但由于宾馆未按约定支付工资,你完全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相反,你还可要求其支付押金1000元和偿付所欠工资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