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不楚试用 不明不白辞退——一医院不签合同把..
2002年5月28日范赛到一家医院上班,当时并没有立刻签订劳动合同,院方人事科说先试用一星期合适就留下不合适就走。她到财务科住院处工作了一个月后,院方人事科没说她不合适在这儿工作,也没有提签合同的事。由于当时又新来了一批应届大专毕业生,她以为办完他们的关系就可以办她的了。范赛2000年毕业于北京卫生学校,档案存在人才中心。人事科一直说要先去看过档案以后才能办关系,签合同。对人事聘用手续不是很明白的她只能一边工作一边等着签合同。就这样一直到2002年底人事科都没有找过范赛,而她在这期间一次次地打电话找人事科问何时签合同,他们不是说过两天就说太忙了,没时间。然而到了2003年3月,人事科说不去看范赛的档案了,让她去把试工期的工资结算清楚,他们决定不用她了。没有任何理由地不用她了。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签订严谨合法的劳动合同是建立正常有序的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企业要延长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这句话其实就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更是明确了这一点:“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意见》用“应”的字眼,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如果根本没有劳动合同,员工就开始所谓的试用期工作,那该“试用期”在法律上不被承认为试用期。不过员工与单位有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却不可否认,因此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这家医院虽未与范赛签劳动合同,但与范赛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给予范赛经济补偿。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签订严谨合法的劳动合同是建立正常有序的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企业要延长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这句话其实就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更是明确了这一点:“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意见》用“应”的字眼,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如果根本没有劳动合同,员工就开始所谓的试用期工作,那该“试用期”在法律上不被承认为试用期。不过员工与单位有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却不可否认,因此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这家医院虽未与范赛签劳动合同,但与范赛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给予范赛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