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非法用工行为的存在,扰乱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对非法用工单位应严惩不贷。但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漠视,一样叫人担心。为此,笔者在此提醒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致害赔偿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二、强制签订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还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三、不改则罚 逾期不改,按未签人数,每人500罚款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一、致害赔偿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二、强制签订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还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三、不改则罚 逾期不改,按未签人数,每人500罚款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