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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乱用劳务工

大专毕业的小王从外地来上海,录用单位说,大专以下的外地人员不能办理居住证,只能以劳务工的名义签订劳务合同。就这样小王与其他同事从事一样的工作,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他来到阿华接待室询问,上海对劳务工有什么规定。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招工录用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这些规定,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都是十分清楚的,但是,就是有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上与劳动者玩起了游戏。他们利用部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之间的关系不甚了解,逃避社会保险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从表面上看,都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两者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协议是主体双方就完成某一项具体的工作,其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费而达成的协议。劳务协议的主体双方可以是劳动者个人与单位,也可以是单位与单位。
    
     根据目前上海市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
    
     劳务型公司向用人单位输出劳务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等),医疗费用及其它福利费用,还要明确承担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双方的管理责任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劳务型公司应当与被输送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国家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它义务。
    
     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劳务工的,应当与之签订劳务使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擅自用工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员工,是一种用工行为,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被录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后,只签订劳务协议的,这份劳务协议将不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只要在用人单位实现了权利和义务,就可以认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读者发现用人单位利用劳务合同来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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