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不兑现 员工状告公司食言
■事由:某公司在怀柔招聘员工200名,公司承诺:员工岗前培训合格后,全部安排工作。每个员工交了500元培训费参加了培训,可培训合格后几个月过去了,公司仍不给安排工作。为此,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日,怀柔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交了500元培训费,可培训合格后公司却食言不安排工作了
原告称,被告联合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经怀柔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查批准,于去年8月在该中心招聘员工。被告的招工简章明确规定,在怀柔公开招聘员工200名,对所招聘员工实行岗前培训,待培训完成后,经考试合格者,保证全部安排工作。于是,我们到被告招工的地点前去应聘,经面试合格后到被告指定的单位怀柔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加岗前培训学习,并通过考试取得了上岗资格证书,被告也于去年12月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进行了张榜公布。自被告公布录用人名单后,我们一直等待被告安排上岗工作,现已等了三个多月,被告一直未给安排工作,也未告知原因,这充分表明其不履行招工简章中的承诺。为达到被告的上岗要求,我们每人已交纳了培训费500元,并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我们要求被告赔偿每人经济损失1400余元。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法院开庭时,被告认为本案不应在怀柔法院审理而拒绝出庭,并向怀柔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被告认为,依据《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们公司法定注册地为:海淀区北洼路4号。所以怀柔法院无权受理本案。被告还称,法院受理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并向法院提出,培训费交到何处?谁委托了怀柔职介中心进行培训?
■法院:驳回被告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联合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在招生简章中称,拟在怀柔雁栖工业开发区建立液晶显示器生产基地,在怀柔公开招聘员工200名,并实行岗前培训。待培训完成后经考试合格者,保证全部安排工作。并决定委托怀柔职介中心负责进行招聘人员的技术培训。怀柔职介中心对招聘人员进行培训后,被告发布了通过考试人员的名单,但未能安排工作。故原告起诉到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北京市怀柔区,故被告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法院驳回被告异议后,被告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律师:被告未能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依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华联律所律师王树人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实体法,一是程序法。首先,从实体法方面来看,被告和原告是受《劳动法》来调整的用工关系。据原告诉称,被告先出招工简章,紧接着又要求培训,对考试合格人员张榜公布,也就是说,对劳动者的付出予以了认可。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付出了时间、精力和费用。被告未能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依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不能盲目投入(时间、精力、费用)以避免自己的权益受侵害。
其次,是程序法方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被告的异议申请,被告有权提出上诉。但被告未依法交纳上诉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也就是说,被告放弃了上诉权。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告出庭,被告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缺席审判。
■原告:交了500元培训费,可培训合格后公司却食言不安排工作了
原告称,被告联合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经怀柔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查批准,于去年8月在该中心招聘员工。被告的招工简章明确规定,在怀柔公开招聘员工200名,对所招聘员工实行岗前培训,待培训完成后,经考试合格者,保证全部安排工作。于是,我们到被告招工的地点前去应聘,经面试合格后到被告指定的单位怀柔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加岗前培训学习,并通过考试取得了上岗资格证书,被告也于去年12月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进行了张榜公布。自被告公布录用人名单后,我们一直等待被告安排上岗工作,现已等了三个多月,被告一直未给安排工作,也未告知原因,这充分表明其不履行招工简章中的承诺。为达到被告的上岗要求,我们每人已交纳了培训费500元,并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我们要求被告赔偿每人经济损失1400余元。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法院开庭时,被告认为本案不应在怀柔法院审理而拒绝出庭,并向怀柔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被告认为,依据《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们公司法定注册地为:海淀区北洼路4号。所以怀柔法院无权受理本案。被告还称,法院受理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并向法院提出,培训费交到何处?谁委托了怀柔职介中心进行培训?
■法院:驳回被告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联合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在招生简章中称,拟在怀柔雁栖工业开发区建立液晶显示器生产基地,在怀柔公开招聘员工200名,并实行岗前培训。待培训完成后经考试合格者,保证全部安排工作。并决定委托怀柔职介中心负责进行招聘人员的技术培训。怀柔职介中心对招聘人员进行培训后,被告发布了通过考试人员的名单,但未能安排工作。故原告起诉到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北京市怀柔区,故被告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法院驳回被告异议后,被告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律师:被告未能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依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华联律所律师王树人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实体法,一是程序法。首先,从实体法方面来看,被告和原告是受《劳动法》来调整的用工关系。据原告诉称,被告先出招工简章,紧接着又要求培训,对考试合格人员张榜公布,也就是说,对劳动者的付出予以了认可。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付出了时间、精力和费用。被告未能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依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不能盲目投入(时间、精力、费用)以避免自己的权益受侵害。
其次,是程序法方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被告的异议申请,被告有权提出上诉。但被告未依法交纳上诉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也就是说,被告放弃了上诉权。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告出庭,被告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