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和单位,我到底该找谁?
问:我是一名销售人员,2002年6月,我进入一家单位任销售主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5月9日,销售部经理口头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任何补偿。我认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便找到单位人事部,可人事部经理拿出一份《承包合同》说,单位销售部是由经理承包的,与单位财务相独立,销售部招聘员工是销售部经理的个人行为,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也是销售部经理的决定,与单位无关,并以此为由拒绝。我找到销售部经理,可他说我们双方只有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劳动法。我想不通的是当初招聘的时候,还有上班后都没人告诉我销售部是由经理承包的,怎么现在就变成劳务关系了呢?我想咨询一下,我到底该找谁?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答: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是否形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②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同时,该《解答》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工作人员或承包人以单位的名义在外招用人员,不为反对意见;或受招用人员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确实是为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受招用人员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作为一个单位,其生产产品后肯定会产生销售的问题,也就是说销售是单位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你作为销售人员,本身是为单位开展销售工作的;且你单位销售经理在外招聘员工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单位并没有提出反对,应该视为单位已承诺。根据上述情况和相应的规定,可以认为你和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你应该找单位解决此事。
答: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是否形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②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同时,该《解答》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工作人员或承包人以单位的名义在外招用人员,不为反对意见;或受招用人员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确实是为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受招用人员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作为一个单位,其生产产品后肯定会产生销售的问题,也就是说销售是单位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你作为销售人员,本身是为单位开展销售工作的;且你单位销售经理在外招聘员工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单位并没有提出反对,应该视为单位已承诺。根据上述情况和相应的规定,可以认为你和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你应该找单位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