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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合同好梦成空

因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忽略了一些重要的内容,劳动合同应有的保护作用就失效了。12月10日,已经在法庭败诉的罗小姐再次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试图挽回自己的损失。
    
     小罗1997年11月受聘于某高尔夫俱乐部任总裁办公室秘书,2002年7月被调到了公司下属的度假酒店草坪部任总监行政助理,工资为4000元。
    
     因为原来签订的合同在2003年10月1日到期,于是,小罗在2003年9月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加上了一个新条款,内容是一旦单位调整她的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她的工资待遇,需经本人同意,否则视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续签合同后的近1年里,小罗4000元的工资待遇一直未变,可是,今年8月25日,她所在企业的人事部突然发了一份岗位调动通知书给小罗,告之从9月1日起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并调整她的工资为1500元。小罗认为按照续签劳动合同的新增条款,调动没有与她本人协商,应视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应该对劳动者进行补偿。于是,小罗将自己与单位的争议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爱莫能助,并下达了裁决书,小罗仍不服,又上诉到法院,结果仍是败诉。
    
     阿华在小罗提供的其中一份劳动合同中看到,企业签订合同的签字人一方,是当时的行政总监,也就是小罗直接上司,而她并没有注意到,此人并不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份劳动合同除了盖有单位的公章外,法定代表人的盖章也必不可少,可是这份合同上只有企业公章和行政总监的名字,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这就给仲裁委为劳动者寻找最有利和可靠的证据时设置了障碍。这个漏洞也给了小罗不小的打击。
    
     按照《劳动法》规定,凡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小罗的那份合同中尽管是用水笔明确增添了降级调整本人工作岗位,或者降低本人工资待遇需经本人同意,否则视公司单方面解除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字样,但是在该企业提供的那份带有小罗签名的合同里却根本没有这些字样,除了续签劳动合同的内容及签名盖章外,其他内容为空白。不管是什么原因,一式两份的合同出现如此重大的差异,不免会让劳动部门对双方保存的合同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此时的小罗作为劳动者要利用这纸合同来申请工资补偿,已经处于不利的位置。
    
     实际上,让小罗和单位产生矛盾的关键就是在新增添的这一句降级调整本人工作岗位,或者降低本人工资待遇需经本人同意,否则视公司单方面解除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字句。国家《劳动法》从第23条至26条已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需具备的条件,小罗当时与企业续签合同时增加了这句条款与《劳动法》现有条款产生了冲突,按照法律规定必然要服从国家法律条文规定,因此,小罗合同中续签的这则条款就因此失效了。
    
     阿华要提醒读者: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使用与《劳动法》所规定的内容不相矛盾的字句。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细节追究的重视程度应该高于是否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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