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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劳动合同平等原则的实现

就劳动者而言,依法签订公平、公正、公开的劳动合同,无疑是权益的一种保障程序和依据,确定了合同程序公正到履行实体公正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但现实中,这样的合同劳动者即使愿意签,而某些用工单位却不愿签订。相反,一些用工单位打着签订合同的幌子,让民工订立不平等的“生死合同”、“卖身合同”、“霸王合同”。
    
     看来,民工显然是弱者,仅仅提醒民工,让弱者自己保护自己,依笔者之见,实际上并无多大意义。问题的关键是,作为政府和劳动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民工这类弱者的维权力度,以“禁令”形式,提醒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比如,规定若用工单位不愿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怎样处罚,“逼”劳动者签订“霸王合同”的将怎样处罚等等。促使用工单位与民工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劳动合同,政府和劳动部门的督查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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