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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医疗期的职工该如何终止劳动合同?

我单位一名劳动合同制(1年期)职工于2004年9月17日在体检中查出患有乙肝病,我单位按规定给他6个月的医疗期。该职工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12月31日到期后,因其处于医疗期,我单位又与其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今年3月17日他的医疗期将满。
    
     请问:1、单位是否可以以医疗期满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假设该职工病已治好,单位是否可以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而不再支付至少6个月的医疗补贴?
    
     答: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职工医疗期满后,企业能否据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相关补偿应否支付的”问题,现在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回复,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至。”从您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如果该职工2004年12月31日之前病愈,单位可以于合同期满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任何补偿;如果仍需治疗,单位与他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期满。期满仍未治愈的,单位在向其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该职工的合同期满时,单位不是通过延续合同的方式与其保持劳动关系,而是与其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因此,今年 3月17日医疗期满后,即使该职工仍在继续治疗,单位也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只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关于第二种做法,如果该职工病已治好,由于双方仍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单位的合法做法应当是:一、医疗期满后,如果职工仍需治疗,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二、如果职工病愈,单位应当为其恢复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如果职工新工作和原工作都不能从事,单位方可解除合,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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