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当代商业活动中,互联网和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数字化通讯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人们使用"电子商务"一词来概括和形容商业活动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发展和变革。
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本质特点在于使用计算机程序化的通讯。这是电子商务与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传统商业活动的本质区别。法律对市场交易的调整和规范不仅覆盖了交易的内容,而且覆盖了交易的形式。这是因为,交易的形式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关系到对交易各方商业利益的合理预期的保障。电子商务改变了市场交易的形式,而新的交易形式势必与原有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并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协调和配合。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就构成了对现有合同法规则的挑战。
当合同被记载在纸质媒体上,合同是以文本的形式存在的。不论是从合同"字面上"理解还是从"字里行间"去发掘,合同文本都是合同内容完整的、权威的和终局的记录。然而,当合同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时候,合同具有了与记载在纸质媒体上的合同文本极为不同的"超文本性"--合同的很多内容并没有被完整地记录在合同的电子文本中,而是在电子文本中被提及。这些被提及但没有直接出现的内容,是否属于合同的条款或条件,是否具有与合同文本中的其他内容同等的效力,对于采用edi、电子邮件、数字证书和其他形式的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
在电子通讯中,大量的数据电文(data messages)被迅速交换,而每份数据电文一般只包含简短的信息,对其他数据电文的提及和引证是很普遍的。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已经习惯于使用电子文本以外的数据库、文件列表、索引、代码或其他引证。如果法律不承认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就不得不将分散在不同数据电文中的信息复制在同一个电子文本上。但是,这样做不仅降低交易效率,增加交易成本,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根本行不通。例如,在使用公共密匙证书的电子签名认证系统中,每份证明商业交易的证书一般都是特定格式的简短记录,如果没有证书提及的其他外在条款,证书的适用范围、目的和效力就会变得模糊和不确定。
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是发展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新型商业基础结构的关键。如果法律不承认电子合同的这种特性,就会给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投下阴影,使大量电子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法律应当正视电子合同与纸面合同的区别,消除阻碍新型商业机制运行的障碍,给予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充分的认可和相应的支持。因此,1996年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在1998年的修订中增加了一条,特别规定:"信息并不仅仅因为没有被包括在数据电文之中,而只是被数据电文所提及,就被剥夺了在数据电文中本来具有的法律后果、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当然,法律承认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并不是说电子合同就可以抛开或者背离合同文本,更不是要全盘否定保障合同完整性和交易安全性的现行机制。因此,法律承认电子合同超文本性的前提条件是,数据电文提及的条款能够被插入该数据电文的相应位置,并且应当真正为合同当事人所知晓和接受。电子合同如果达到了上述标准,其超文本就能够实现与纸质合同的文本同等的功能,被数据电文提及的条款就能够方便、及时地为合同当事人所了解、查阅和修订。
在判断被数据电文提及的条款是否构成合同的有效内容时,访问这些条款的难易程度、访问所需费用、保持其信息完整性的程度(包括验证内容及发出者的真伪,更正通讯中的错误等)以及有无日后修订这些条款的措施(包括发布信息更新的通知等),都可以成为酌情考虑的因素。
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本质特点在于使用计算机程序化的通讯。这是电子商务与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传统商业活动的本质区别。法律对市场交易的调整和规范不仅覆盖了交易的内容,而且覆盖了交易的形式。这是因为,交易的形式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关系到对交易各方商业利益的合理预期的保障。电子商务改变了市场交易的形式,而新的交易形式势必与原有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并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协调和配合。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就构成了对现有合同法规则的挑战。
当合同被记载在纸质媒体上,合同是以文本的形式存在的。不论是从合同"字面上"理解还是从"字里行间"去发掘,合同文本都是合同内容完整的、权威的和终局的记录。然而,当合同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时候,合同具有了与记载在纸质媒体上的合同文本极为不同的"超文本性"--合同的很多内容并没有被完整地记录在合同的电子文本中,而是在电子文本中被提及。这些被提及但没有直接出现的内容,是否属于合同的条款或条件,是否具有与合同文本中的其他内容同等的效力,对于采用edi、电子邮件、数字证书和其他形式的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
在电子通讯中,大量的数据电文(data messages)被迅速交换,而每份数据电文一般只包含简短的信息,对其他数据电文的提及和引证是很普遍的。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已经习惯于使用电子文本以外的数据库、文件列表、索引、代码或其他引证。如果法律不承认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就不得不将分散在不同数据电文中的信息复制在同一个电子文本上。但是,这样做不仅降低交易效率,增加交易成本,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根本行不通。例如,在使用公共密匙证书的电子签名认证系统中,每份证明商业交易的证书一般都是特定格式的简短记录,如果没有证书提及的其他外在条款,证书的适用范围、目的和效力就会变得模糊和不确定。
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是发展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新型商业基础结构的关键。如果法律不承认电子合同的这种特性,就会给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投下阴影,使大量电子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法律应当正视电子合同与纸面合同的区别,消除阻碍新型商业机制运行的障碍,给予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充分的认可和相应的支持。因此,1996年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在1998年的修订中增加了一条,特别规定:"信息并不仅仅因为没有被包括在数据电文之中,而只是被数据电文所提及,就被剥夺了在数据电文中本来具有的法律后果、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当然,法律承认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并不是说电子合同就可以抛开或者背离合同文本,更不是要全盘否定保障合同完整性和交易安全性的现行机制。因此,法律承认电子合同超文本性的前提条件是,数据电文提及的条款能够被插入该数据电文的相应位置,并且应当真正为合同当事人所知晓和接受。电子合同如果达到了上述标准,其超文本就能够实现与纸质合同的文本同等的功能,被数据电文提及的条款就能够方便、及时地为合同当事人所了解、查阅和修订。
在判断被数据电文提及的条款是否构成合同的有效内容时,访问这些条款的难易程度、访问所需费用、保持其信息完整性的程度(包括验证内容及发出者的真伪,更正通讯中的错误等)以及有无日后修订这些条款的措施(包括发布信息更新的通知等),都可以成为酌情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