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签约不慎惹纠纷
——毕业生求职迎来签约高峰
春节过后,不少找到“婆家”的毕业生开始着手准备和用人单位签约,每年三四月份,都是毕业生签约的高峰。在许多学生看来,拿到offer就算是大功告成,签合同也就是走道手续。实际上,每年都会出现不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的案例,有的甚至闹上法庭。因此,记者在此提醒毕业生们:在和用人单位签约之前,一定要“多长几个心眼”,仔细察看就业协议或用工合同,不要轻信单位的口头承诺。
年前,西安一所大学的毕业生杨小姐向北京一家著名的软件公司投递了简历,不久,即收到该公司一位部门经理的电话,希望她能来北京笔试、面试;杨小姐买了高价火车票赶到北京,并去这家公司参加了笔试、面试;三天后,杨小姐得到已被录用的明确答复;于是,她回到西安,向学校领取了就业协议,并盖章寄出。一番奔波之后,杨小姐总算松了一口气,并为求职顺利暗自感到庆幸。
一个星期以后,杨小姐给北京公司打电话,确认协议已经寄达,并要求公司尽快盖章,以及早向学校申报。
没想到三天后,情况起了变化。之前一直联系的那位李经理给杨小姐打电话,以无法申请进京指标为由告诉她无法签约。而深感意外的杨小姐从学校主管部门了解到,研究生到北京就业根本就没有进京指标一说。因此,杨小姐再次致电那家软件公司,要求了解真相,李姓经理又说,主要是因为杨小姐缺乏工科背景。杨小姐觉得无法接受这个说法,因为早在应聘和面试的过程中,以及被通知录用后,她都曾与李经理就这一点反复沟通过。
因为眼看到手的工作没能签约,杨小姐这个年都过得不开心,她觉得挺纳闷的:既然李经理已经代表公司对自己做出了录取的承诺,为什么在签约的中途就可以随意变卦呢?
其实,自从大学毕业生就业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以来,毕业生因“签约”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以下是记者了解到的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用人单位单方撤消就业协议
上海某名校毕业生与一家大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约定了月收入为3500元,但没有约定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按惯例,毕业生应在当年7月到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报到。但在6月底,该公司电话通知毕业生,原来准备上马的一个新项目现在决定不上了,所以要撤销就业协议。该生在几次向企业理论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得到的回答是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他们不能受理。该生向法院咨询,法院说就业协议属于劳动关系,必须经劳动仲裁裁定,对裁定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如此一来,签好的就业协议成了废纸,而学生也错过了求职的黄金时间。
案例二:合同许诺难兑现
在一次人才招聘会上,一位应届毕业生将简历投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副总与他交谈后表示满意,许诺提供住房、3000元以上的月薪,并希望能当场签约。对方出具的是一份打印好的合同,该生觉得合同格式很规范,条文也都很专业,双方的权利义务似乎也规定得很清楚,欣然签约。但当他到公司上班后才发现,所谓的住房是一间住着8个人,却不到30平方米的地下室;月薪则与销售额直接挂钩。这一切与对方的许诺相距甚远。他找出合同仔细阅读,才发现房屋仅写明“由公司提供”,薪资只称“待遇高”……合同还规定,聘用期3年,应聘方如毁约,需按照每年5000元交纳违约金。
案例三:毕业生私自毁约成被告
2002年11月,某报社派两名部门主任到吉林某高校选聘文字编辑,一名2003届毕业生参加了招聘考试,并与报社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聘用协议》。但直到2003年6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该生仍未报到。原来她已到另一家报社上班。当年7月,报社正式致函,请其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9月,在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报社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生违约。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春节过后,不少找到“婆家”的毕业生开始着手准备和用人单位签约,每年三四月份,都是毕业生签约的高峰。在许多学生看来,拿到offer就算是大功告成,签合同也就是走道手续。实际上,每年都会出现不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的案例,有的甚至闹上法庭。因此,记者在此提醒毕业生们:在和用人单位签约之前,一定要“多长几个心眼”,仔细察看就业协议或用工合同,不要轻信单位的口头承诺。
年前,西安一所大学的毕业生杨小姐向北京一家著名的软件公司投递了简历,不久,即收到该公司一位部门经理的电话,希望她能来北京笔试、面试;杨小姐买了高价火车票赶到北京,并去这家公司参加了笔试、面试;三天后,杨小姐得到已被录用的明确答复;于是,她回到西安,向学校领取了就业协议,并盖章寄出。一番奔波之后,杨小姐总算松了一口气,并为求职顺利暗自感到庆幸。
一个星期以后,杨小姐给北京公司打电话,确认协议已经寄达,并要求公司尽快盖章,以及早向学校申报。
没想到三天后,情况起了变化。之前一直联系的那位李经理给杨小姐打电话,以无法申请进京指标为由告诉她无法签约。而深感意外的杨小姐从学校主管部门了解到,研究生到北京就业根本就没有进京指标一说。因此,杨小姐再次致电那家软件公司,要求了解真相,李姓经理又说,主要是因为杨小姐缺乏工科背景。杨小姐觉得无法接受这个说法,因为早在应聘和面试的过程中,以及被通知录用后,她都曾与李经理就这一点反复沟通过。
因为眼看到手的工作没能签约,杨小姐这个年都过得不开心,她觉得挺纳闷的:既然李经理已经代表公司对自己做出了录取的承诺,为什么在签约的中途就可以随意变卦呢?
其实,自从大学毕业生就业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以来,毕业生因“签约”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以下是记者了解到的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用人单位单方撤消就业协议
上海某名校毕业生与一家大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约定了月收入为3500元,但没有约定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按惯例,毕业生应在当年7月到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报到。但在6月底,该公司电话通知毕业生,原来准备上马的一个新项目现在决定不上了,所以要撤销就业协议。该生在几次向企业理论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得到的回答是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他们不能受理。该生向法院咨询,法院说就业协议属于劳动关系,必须经劳动仲裁裁定,对裁定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如此一来,签好的就业协议成了废纸,而学生也错过了求职的黄金时间。
案例二:合同许诺难兑现
在一次人才招聘会上,一位应届毕业生将简历投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副总与他交谈后表示满意,许诺提供住房、3000元以上的月薪,并希望能当场签约。对方出具的是一份打印好的合同,该生觉得合同格式很规范,条文也都很专业,双方的权利义务似乎也规定得很清楚,欣然签约。但当他到公司上班后才发现,所谓的住房是一间住着8个人,却不到30平方米的地下室;月薪则与销售额直接挂钩。这一切与对方的许诺相距甚远。他找出合同仔细阅读,才发现房屋仅写明“由公司提供”,薪资只称“待遇高”……合同还规定,聘用期3年,应聘方如毁约,需按照每年5000元交纳违约金。
案例三:毕业生私自毁约成被告
2002年11月,某报社派两名部门主任到吉林某高校选聘文字编辑,一名2003届毕业生参加了招聘考试,并与报社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聘用协议》。但直到2003年6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该生仍未报到。原来她已到另一家报社上班。当年7月,报社正式致函,请其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9月,在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报社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生违约。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