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时,用好你的权
有了一个合适的职业和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递给你一份劳动合同书,你签署后就是双方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标志。一些初涉职场的大学生,往往粗略一看就签了字。殊不知,你的盲目、草率可能为今后的劳动争议埋下了隐患。这里,南南告诫读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学会用好自已的权。
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有知情权。《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由此可知,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有3个特点:(1)为订立劳动合同而相互了解对方,没有签订劳动关系意愿的当事人无权了解对方的情况。(2)知情权的范围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但双方了解的情况不应涉及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3)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保证提供真实的情况,不得虚假或欺诈。这里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在规定范围内向用人单位了解情况,用人单位有义务如实告知;你有权不用,不主动询问,那他没有一定要告知你的义务。
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有协商权。《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时,双方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具体条款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不明白的条款,一定要问个明白;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的条款要提出不同意见,与用人单位进行商榷,不要对看不懂的条款不敢问,对不平等的条款不敢提。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件很郑重的事情,千万不要盲目从事,不看不问一签了之。否则,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以自巳受胁迫为由来推翻合同,就很困难了。
劳动合同签署后,当事人有合同持有权。《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虽然劳动合同文本通常由用人单位提供,但双方签署完毕之后,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劳动者当然应该也有一份合同。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要么只用一份合同,要么虽然有两份合同,但待劳动者签完合同后,都收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须知,这也是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应该明确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合同,维护自己的持有权。
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有知情权。《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由此可知,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有3个特点:(1)为订立劳动合同而相互了解对方,没有签订劳动关系意愿的当事人无权了解对方的情况。(2)知情权的范围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但双方了解的情况不应涉及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3)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保证提供真实的情况,不得虚假或欺诈。这里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在规定范围内向用人单位了解情况,用人单位有义务如实告知;你有权不用,不主动询问,那他没有一定要告知你的义务。
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有协商权。《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时,双方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具体条款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不明白的条款,一定要问个明白;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的条款要提出不同意见,与用人单位进行商榷,不要对看不懂的条款不敢问,对不平等的条款不敢提。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件很郑重的事情,千万不要盲目从事,不看不问一签了之。否则,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以自巳受胁迫为由来推翻合同,就很困难了。
劳动合同签署后,当事人有合同持有权。《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虽然劳动合同文本通常由用人单位提供,但双方签署完毕之后,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劳动者当然应该也有一份合同。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要么只用一份合同,要么虽然有两份合同,但待劳动者签完合同后,都收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须知,这也是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应该明确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合同,维护自己的持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