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是对员工单方面约束?
问:
1)公司引进人才办理户口,是否有出钱和不出钱之分?
2)我所在的单位是国企,我请问国企引进人才是否要出钱?国企有什么特权吗?
3)单位与我约定的是五年的合同,其中服务期是3年,请问什么是服务期?按照公司人事的解释,服务期是对员工单方面的约束,而不对企业形成约束,请问这样合理吗?
答复:
对于前两个问题,其实关键不在于引进人才是否有出钱不出钱之分,而是到了法庭上单位是否可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为引进员工而花费了必要的费用。通常来说,办理手续总是要一些费用的,只是费用的多少而已。以上海市办理人才引进的情况来看,基本都在2000元上下。
对于第3个问题,人事部门的解释不能说完全对,但也有些道理。
首先我们来看为什么会有服务期的概念。服务期是指员工因接收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单位服务的年限。《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条例中列举的三种可以设立服务期的情况都是单位为员工付出一定的财物,而且是特殊待遇,不是普遍员工都享有的待遇。那为什么要把这些情况作为可以设立服务期呢?这是因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将违反服务期约定作为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的一种情形。换句话说,这两个条款串起来告诉我们: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时就可以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条款。
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单位为员工付出了与众不同的人力、物力,如果这时员工得了好处就撒手而去,另谋高就,对于单位是极其不公平的,这样单位就会吝啬付出,相反对于员工的成长也没有好处,形成恶性循环。保护了单位的这些做法后的权益,等于保护员工自己的权益!
所以,服务期的规定主要是保护单位的利益而设的。可以说,服务期是赋予企业的一种权利,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一点在2003年底上海市仲裁法院协调会议上表现地比较明确。会议中指出: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
回到问题,他的合同比较特殊。他的服务期比合同期短,也就是说是服务期比合同期先2年结束,这样的话,只要注意不要在服务期内离职,以免发生违约金问题,如果单位要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话,则要遵守相关劳动法规定了。
1)公司引进人才办理户口,是否有出钱和不出钱之分?
2)我所在的单位是国企,我请问国企引进人才是否要出钱?国企有什么特权吗?
3)单位与我约定的是五年的合同,其中服务期是3年,请问什么是服务期?按照公司人事的解释,服务期是对员工单方面的约束,而不对企业形成约束,请问这样合理吗?
答复:
对于前两个问题,其实关键不在于引进人才是否有出钱不出钱之分,而是到了法庭上单位是否可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为引进员工而花费了必要的费用。通常来说,办理手续总是要一些费用的,只是费用的多少而已。以上海市办理人才引进的情况来看,基本都在2000元上下。
对于第3个问题,人事部门的解释不能说完全对,但也有些道理。
首先我们来看为什么会有服务期的概念。服务期是指员工因接收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单位服务的年限。《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条例中列举的三种可以设立服务期的情况都是单位为员工付出一定的财物,而且是特殊待遇,不是普遍员工都享有的待遇。那为什么要把这些情况作为可以设立服务期呢?这是因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将违反服务期约定作为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的一种情形。换句话说,这两个条款串起来告诉我们: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时就可以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条款。
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单位为员工付出了与众不同的人力、物力,如果这时员工得了好处就撒手而去,另谋高就,对于单位是极其不公平的,这样单位就会吝啬付出,相反对于员工的成长也没有好处,形成恶性循环。保护了单位的这些做法后的权益,等于保护员工自己的权益!
所以,服务期的规定主要是保护单位的利益而设的。可以说,服务期是赋予企业的一种权利,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一点在2003年底上海市仲裁法院协调会议上表现地比较明确。会议中指出: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
回到问题,他的合同比较特殊。他的服务期比合同期短,也就是说是服务期比合同期先2年结束,这样的话,只要注意不要在服务期内离职,以免发生违约金问题,如果单位要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话,则要遵守相关劳动法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