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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聘用合同可代替劳动合同吗

问:我应聘在某出租汽车公司当驾驶员,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岗位聘用合同,服务期2年。最近,我提出辞职,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拒绝归还我交纳的一笔风险承包金。请问,岗位聘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吗?劳动仲裁部门会受理我的仲裁申请吗?
    
     答:岗位聘用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签有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存在。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又签订一份专项协议,如岗位聘用合同,这份岗位聘用合同就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它与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种是从未签有劳动合同,以岗位聘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果岗位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那么,岗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比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朱先生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签定的岗位聘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承包经营制度下的劳动关系,这一类岗位聘用合同可以视作劳动合同。因此,朱先生如果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部门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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