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告赢用人单位 争回一套住房
本市一受聘副总状告用人单位,居然还为自己争得了一套住房。这在沪上法院审理劳动合同案件中实属罕见。
年近花甲的王女士,原先在本市一家进出口公司工作。1999年3月,上海另一家进出口公司把她挖来担任副总经理要职。该公司还以单位名义,购买了华山路上一套住房。同年11月,公司把这套房屋分配给她居住使用,王女士有了承租权。
2000年1月,公司与王女士签订“创利分配”协议书,确认价值84万余元的该房屋产权归公司所有,只要王女士3年内按公司要求完成200万元利润,房屋产权就属于王女士。但到了2001年5月底,公司作了人事调整,免去了王女士副总职务。
2003年12月末,王女士以劳动合同纠纷把该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把房屋产权判归自己,差额部分由自己给公司作经济补偿。她称在进该公司前,公司与自己达成“二八分成”口头协议,即公司承诺把她创造利润80%分配给她。
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会计审计,王女士在公司任职而付出的劳动,物化为公司利润达60万余元。根据“二八分成”约定,购房款中应包含分配给王女士的创利分成48.1万余元。公司提前解除王女士职务终止合同期限,那么原先约定3年内需创利200万元,“搁浅”责任在公司,王女士可以不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华山路某号房屋产权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补偿该公司人民币93303.65元。
年近花甲的王女士,原先在本市一家进出口公司工作。1999年3月,上海另一家进出口公司把她挖来担任副总经理要职。该公司还以单位名义,购买了华山路上一套住房。同年11月,公司把这套房屋分配给她居住使用,王女士有了承租权。
2000年1月,公司与王女士签订“创利分配”协议书,确认价值84万余元的该房屋产权归公司所有,只要王女士3年内按公司要求完成200万元利润,房屋产权就属于王女士。但到了2001年5月底,公司作了人事调整,免去了王女士副总职务。
2003年12月末,王女士以劳动合同纠纷把该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把房屋产权判归自己,差额部分由自己给公司作经济补偿。她称在进该公司前,公司与自己达成“二八分成”口头协议,即公司承诺把她创造利润80%分配给她。
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会计审计,王女士在公司任职而付出的劳动,物化为公司利润达60万余元。根据“二八分成”约定,购房款中应包含分配给王女士的创利分成48.1万余元。公司提前解除王女士职务终止合同期限,那么原先约定3年内需创利200万元,“搁浅”责任在公司,王女士可以不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华山路某号房屋产权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补偿该公司人民币93303.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