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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要澄清模糊认识

日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在市人大财经委组织的“学习宣传贯彻《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座谈会”上表示,目前社会上对集体合同制度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行。
    
     一、认为集体合同可有可无,有劳动合同就可以了。郭克利认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仅有劳动合同还不能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二、认为集体合同就只保护劳动者权益。郭克利称,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目的在于调整劳动关系,企业利益也会得到合理维护,是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的双赢机制。
    
     三、认为签订集体合同会干预企业用工、分配自主权。郭克利认为,用工和分配是职工最关心、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通过协商取得共识,可防止企业用工、分配行为的随意性。
    
     四、认为签订集体合同单纯是工会组织的事情。郭克利认为,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机制,既然是劳动关系,就不是一方的事。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整劳动关系机制需要政府、工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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