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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承诺应写进劳动合同中

问:大学毕业时,某公司的招聘广告吸引了我。该公司在广告中称,受聘员工月薪5000元,并提供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我怦然心动,经面试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5000元,但住房补贴和通讯补贴,合同中没有规定。工作几个月后,招聘广告中承诺的住房补贴、通讯补贴还没有动静。找公司询问,公司说只能按劳动合同办,没有写进合同的承诺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没有义务兑现。请问:用人单位受招聘广告约束吗?
    
     答:《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招聘广告是要约吗?显然不是,它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与要约最本质的区别是,要约将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则将合同成立的权利留给了自己,其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合同条款中没有给你支付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该款项的义务。
    
     看了招聘广告才去应聘是求职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求职者对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应有清醒的认识,切不要以为广告中的承诺是劳动合同的当然内容。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有关承诺,最好的方法,就是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广告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使广告中的承诺变为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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