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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 被告单位担责

近日,朝阳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马先生于1989年1月到中国交通信息中心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4月,信息中心安排马先生待岗。2004年4月1日,信息中心通知马先生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后马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信息中心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审理中,被告同意撤销对马先生所作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马先生与中国交通信息中心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本案的被告。对交通信息中心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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