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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者都应当承担责任

问:我于2002年7月从学校毕业后到杭州一家企业工作,与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和《保密协议》,就业协议中没有提到试用期和服务年限,没写明违约金的数目,保密协议中也没写公司要给我竞业限制赔偿金。在2002年9月份,我在公司的安排下到深圳接受了一次技术培训,用去了公司5000多元,但对于这次培训,公司并没有跟我签订培训合同。2002年10月,我向研发部经理交了辞职报告,并离开了公司到上海新单位上班。但当时杭州公司研发部经理只是口头上接受了我的辞职报告,并且这份辞职报告后来并没有交到公司的人事部门。由于走的匆忙,我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档案都还在杭州公司。我在上海工作至今也没有与上海公司签订任何合同。
    
     今年我到杭州公司索要我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档案时,杭州公司要求我做如下几件事情:要求我补办辞职手续;交纳违约金;向杭州公司交纳我在深圳培训时用的5000多元钱;追究我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
    
     杭州公司在我离开后以我旷工为由,将我从公司除名,并停发了我的工资,其中包括我10月的工资,在我走后的两个月后,即过了仲裁期后,杭州公司才给我发了一个函,说我不辞而别,并要追究我的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我回函说我没有不辞而别,关于保密责任没有给予回答。此后,杭州公司与我不再有联系。我想问:杭州公司在我回去索要我的相关物件时,不为我出具公司除名证明,而要为我办理他们认为正常的离职手续,究竟对我是好是坏?他们的要求是否合法?另外,由于我没有杭州公司的离职证明和档案等相关物件,致使我现在就业很不方便,我是否可就此事向杭州公司要求赔偿?我现在从上海公司辞职的话,上海公司是不是得为我出具离职证明?
    
     答:由于各地在执行劳动法时的地方办法并不相同,所以不能套用不同地区的规定,比如在杭州与上海处理劳动争议时,适用的法规是不同的,所以处理劳动争议的结果也可能不同了。由于我对杭州的法规不熟悉(听说新出了法规),所以只能按全国通用的一般规定来回答您的问题。
    
     教育部门对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有特别的规定,比如见习期的规定,即就业的第一年为见习期,在一年内擅自离职要退回学校等等。从你的情况看,你在离职时并没有办理好合法的手续,所以你是有责任的。杭州公司要你办理正式的辞职手续是合理的,而且你必须通过正式的离职手续才能得到所有的个人材料。你说在就业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我认为既然如此,就不必赔偿违约金。但是如果你的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你必须赔偿(按实际损失赔偿),还有招聘时的费用也要赔偿。虽然没有就培训订立协议,但是培训已经发生,因此培训费用也必须赔偿,而且你没做满一年,所以要全部赔偿。保密协议(条款)与竞业限制协议(条款)是不相同的,一般来说前者主要是对职工在职时的限制和约束(当然也可能延伸到离职后),而后者是对职工离职后的限制。同时前者并没有规定必须给予经济赔偿,而后者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前者没有经济补偿也是有效的,而后者没经济补偿是无效的。由于你所说的保密问题没有讲清楚,所以无法判断属于哪种。
    
     由于你没有办理合法的离职手续,所以上海的公司是非法佣工,你是非法就业。如果要从上海公司离职,必须在杭州办理完手续,再由上海公司补办理录用手续,才可以办理离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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