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部分丧劳”可以终止合同
陈某发生了工伤事故,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八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久,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按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但厂方愿意按法定标准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陈某认为厂方不能对一个工伤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撒手不管,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陈某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企业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只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是可以终止的,这里的终止是指由于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效力的终结。
陈某虽然因工负伤,但其经鉴定确定为工伤八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支付陈某1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陈某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企业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只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是可以终止的,这里的终止是指由于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效力的终结。
陈某虽然因工负伤,但其经鉴定确定为工伤八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支付陈某1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