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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干部:我选择了不沉默

修改后的《工会法》虽然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但仍有一些执法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把工会法视为“软法”,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片面强调经济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行为查处不力。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秋末冬初,正是苏北地区的好时光。没有雨季的潮湿,没有逼人的寒气,阳光暖暖地晒着,空气中漂浮着橘红蟹黄的气息。
    
     11月3日中午,周亚峰匆匆地走在大丰市健康路上,却无意打量眼前这个小城里最繁华的街景。他刚刚接到市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去取判决书。
    
     在此之前,信息灵通的朋友已向周亚峰透露,法院判他败诉。虽然有了心理准备,可当亲眼看到判决书上“驳回原告周亚峰要求被告江苏银都集团银鹰轧花油脂有限公司给予其2003年度收入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的字眼时,周亚峰说自己依然感到钻心的“失望,无奈,愤怒”。
    
     周亚峰,是又一个因维护职工权益而现在不得不为自身权益四处奔波的工会主席。
    
     “多事之秋”当上了工会主席
    
     2002年8月,是周亚峰人生的转折点———他被江苏银都集团党委提名担任银鹰轧花油脂有限公司的工会主席;2003年1月,大丰市总工会正式批复同意银鹰公司工会四届十五次全体委员会议补选周亚峰为专职工会主席。
    
     江苏银都集团前身是江苏省大丰市供销社,2002年7月,银都集团将包括银鹰轧花油脂有限公司在内的6家社有企业以1636.27万元整体出售,由原企业168名自然人受让,其中保留了300万元社有股(于2003年6月全部退出)。值得注意的是,这6家社有企业于2003年6月又通过市产权交易所以5150万元公开拍卖。企业受让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财富就翻了两番,引起了广大职工的强烈不满,对于银都集团改制资产评估是否准确、改制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方法是否规范等的质疑一直不断。
    
     周亚峰正是在这样的“多事之秋”,走马上任工会主席岗位的。
    
     在此之前,周亚峰是市供销社机关的一名中层干部,并在这个岗位上从事宣传工作达18年之久,与上下左右关系都处得很融洽。
    
     刚到银鹰轧花油脂有限公司就职时,周亚峰的工作开展还是蛮顺利的。银鹰轧花油脂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棉花加工的中型企业,有职工541名,说不上有多红火,但生产经营正常。从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看到,2002年公司在岗在册职工人均月收入800元,这在地处苏北的大丰市,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周主席这个人挺不错的,很关心职工。改制前,他是我们公司的领导人之一。除了负责工会工作,他还协助老总抓后勤、安保、基建。”
    
     从公司职工周涛的描述中,可以想见周亚峰当时的工作状态:领导信任、职工认可。而且,周亚峰的表现很快就得到了上级工会的认可。2003年8月,大丰市总工会授予他“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称号,企业工会也被市总工会命名为“模范职工之家”。同年10月21日,盐城市总工会颁发了“苏盐工法证字第00221号”证书,确认了周亚峰银鹰公司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对改制有异议被责令下岗
    
     正当周亚峰在工会主席岗位上干得有所起色时,公司的改制风波令他陷入了是非漩涡。
    
     2003年10月22日,即周亚峰拿到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的第二天,公司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银都集团董事赵培勤在集团董事长及市体改委、纪委、组织部官员的陪同下,在会上宣称“根据市领导的意见”由自己接管银鹰公司。
    
     “当时公司在座的干部都惊呆了,”周亚峰说,如此荒唐的改制简直不可思议。
    
     原来,就在3个月前的7月2日,银都集团已经通过股权公开竞标,以310万元将银鹰公司出售给了袁某,银鹰公司已成为个人独资的民营企业,其与银都集团只是经营业务往来关系,银都集团又何以有权力决定由赵某接管银鹰公司?袁某当即在会上作了抗辩,认为这样做购买程序不合法,而且仅仅100万元的出售价格(后经江苏省总调查,赵培勤实际上只出资40万元)也不公平。
    
     “但市里一行官员根本不予理睬,说完就走”,周亚峰说:“我觉得企业要出麻烦了”。周亚峰的担心在数天之后即被证实。
    
     11月1日,赵培勤到银鹰公司正式上任第一天。在全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和40多名职工代表参加的大会上,赵培勤宣布了“不收购不加工棉花,所有员工一律下岗,每月发164元生活费”的决定。尽管赵培勤同时承诺到明年还会恢复生产,但大家还是感到意外和震惊。周亚峰回忆道,许多职工代表们围着他说“你是工会主席,可要为我们说话做主”。
    
     “我以工会主席的身份,对决定公开表示异议:企业作出停工停产、全员下岗的重大决策,事先不听取工会、职代会意见;职工工资调整既不出示政策依据,又未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显然违法侵权。”
    
     说这番话,周亚峰付出的代价是第二天即被赵培勤责令下岗回家,理由是“没有岗位可以安排了”,并吩咐留守人员切断工会办公室电话。
    
     坚持履职却被解除劳动关系
    
     “全(公)司职工代表:根据目前企业实际,为发扬民主、维护稳定,定于明天上午9:00召开职工代表会议。会议内容:一、提合理化建议,探讨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思路。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处理问题的办法……”
    
     这是2003年11月12日抄写在银鹰公司黑板报上的工会会议通知。
    
     “当时我的想法很明确,就是想通过职代会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但周亚峰的愿望严重受阻,“赵培勤十分恼火,连夜打电话对我进行威胁、辱骂、阻挠,这次会议终未开成。”
    
     无奈之下,周亚峰于13日向市总工会、市政府维持社会稳定办公室作了汇报。“我感到,在维权的路上我已经无法回头了”。
    
     从周亚峰提交大丰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诉状中可以看到,在这以后的日子里,维权占据了他的主要生活:
    
     ———2004年1月8日,周亚峰和公司18名职工到市信访局、银都集团上访,提出“改制是为了促进生产提高职工收入,还是为了停工停产全员下岗”等4点质疑,并要求市改制办及银都集团对赵培勤任银鹰公司负责人的合法性、职工下岗生活费标准的政策依据作出解释。
    
     ———2004年1月12日,针对上访时有关人士“职工下岗生活费标准,是按劳动部门规定执行的”解答,周亚峰自费去盐城市劳动局咨询核实,得知:依照江苏省劳动厅[1997]55号文件规定,下岗人员的生活费最低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也就是说职工月下岗生活费至少不应低于273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90元)。
    
     ———2004年3月10日,周亚峰出具书面报告“请求上级工会干预银鹰公司克扣职工生活费”。大丰市总工会出面交涉未果。
    
     ———2004年3月18日,周亚峰针对银鹰公司“省劳动厅[1997]55号文件已经过时”的解释,自费去南京,向省劳动厅、省总工会咨询。
    
     ———2004年4月12日,周亚峰收到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的回函,确认省劳动厅[1997]55号文件仍然有效。
    
     就在周亚峰持函据理力争时,他收到了公司4月20日作出的“关于与周亚峰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书,称“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在企业改制中由于无法安排该同志工作岗位,经研究决定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4月21日,银鹰公司派人向周亚峰面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一起到劳动局办理了相关手续。
    
     上诉法院欲讨公道
    
     “上个星期,银鹰公司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我之所以同意解除合同领取补偿,主要是因为工会财务没有经费,而工会又急需资金运作,处于‘等米下锅’状态……漫漫维权路,处处需川资。不过,我有个人经济补偿金在手,具备了与违法、侵权行径继续较量一番的经济实力。我愿为捍卫职工、工会的合法权益再作奉献。交出这份报告,我将踏上新的维权之路。”这是周亚峰4月26日向大丰市总工会递交的报告中说的。
    
     随后,周亚峰的上访、维权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
    
     5月24日,周亚峰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提出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银鹰公司因其在工会主席任期内履行维权职责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其2003年度收入二倍的赔偿50300元。
    
     5月31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申诉人的诉讼请求由于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引发的纠纷,5月24日用人单位已经撤销对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相关事宜已经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这里说的“5月24日用人单位已经撤销对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后经记者了解,指的是银鹰公司党总支5月25日作出的决定,上面这样写着:“周亚峰同志:经向中国共产党江苏银都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和大丰市总工会请示,公司党总支认为,同意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欠妥,现已撤销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接此函告后,请及时来公司商榷恢复劳动关系及工会工作的有关事宜。”
    
     周亚峰并没有及时得知企业与他恢复劳动关系的消息,因为5月25日,他去省总工会上访了,待回来拿到书面决定已是5月28日。但周亚峰没有接受,6月5日,他以同样的诉讼理由和请求正式向大丰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之所以这样做,周亚峰说主要基于几方面原因,其一,自己是与企业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决定却是以银鹰公司党总支的名义作出的,在法理上党总支没有资格,决定的合法性值得怀疑;其二,企业单方面非法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对自己已经构成了事实上伤害,现在又单方面以党总支名义作出撤销的决定,对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尊重;其三,已经发生的一切,让自己有足够的理由担心回去后可能遭打击报复。
    
     是否因履行维护职责被解除劳动关系成焦点
    
     7月13日上午,大丰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周亚峰是否因履行维护职责被解除劳动关系上。
    
     银鹰公司认为,周亚峰根本不是因为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理由有二:一、解除与周亚峰的劳动关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从原告提前签字拿钱,主动提交身份证和照片要求被告帮助其到劳动局办理劳动手续等一系列事实环节来看,双方是依法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二、这是企业改革中的普遍现象。“仅近几年,被告单位类似原告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就有38名。”
    
     周亚峰则认定,解除劳动关系是银鹰公司单方决定的,理由一是被告始终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而被告4月20日作出的决定则清楚地表明,解除劳动关系是被告行政决定的结果,原告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并不改变被告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二是银鹰公司所说的近几年被解除劳动关系的38名职工,无一例是由行政单方面决定解除的,也无一人是2003年以后解除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20日在职工全体下岗期间,银鹰公司惟一与作为企业工会主席并不断反映公司改制问题的周亚峰解除了劳动关系,这难道是企业改制中的正常现象吗?
    
     同时,周亚峰还指出企业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在程序上违法,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工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
    
     8月23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就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周亚峰是否因履行维护职责被解除劳动关系依然是焦点所在。
    
     此次,银鹰公司出示了两份证据,一是作者署名为“江苏省总、盐城市总联合调查组”的《关于大丰市银鹰轧花油脂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周亚峰上访一案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报告认为“从调查情况看,在银鹰公司与周亚峰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是周本人与银都集团王总协商后同意的,也是本人亲自到市劳动局签字办理的,程序合法,且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较高”;二是银都集团董事长王希明和集团纪委书记孟桂生分别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称解除劳动关系是周亚峰向银都集团提出的,也是经过银都集团与周协商一致的。
    
     对此,周亚峰当庭提出质询:其一,《调查报告》形成于6月3日,王、孟两份证言是7月19日写的,法院早在6月10日就发出举证通知,可直到7月13日开庭审理,未见被告出具材料,说明这些材料和证言不仅过了举证期限,而且也不属举证期限后“新发现的证据”;其二,本案劳动关系的主体是银鹰公司与周亚峰,银都集团与银鹰公司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调查报告》也认定“银鹰公司与银都集团只是经营业务往来关系,而非所属关系”),银都集团与周亚峰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银都集团与周亚峰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和事实;其三,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劳动者合同,必须是劳动者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违反劳动纪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调查报告》也指出“银鹰公司在办理手续时,不见周本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报告,而企业却下达了‘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安排其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些条件都不具备;同时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被所在单位认定需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何谈程序合法?专家法理分析法院判决
    
     那么,周亚峰是否因履行维护职责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呢?
    
     从大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到,一方面承认了周亚峰的维权行为事实:“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7日,原告周亚峰任被告银鹰公司工会主席。2003年11月,被告银鹰公司现任董事赵培勤接任公司总经理。因公司经营困难,棉花收购旺期已过,且价格偏高,遂做出停工停产,职工全部放假、每月发生活费164元的决定,原告周亚峰也被放假回家。对此,原告周亚峰认为被告银鹰公司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未果。后原告周亚峰在2004年1月至4月,先后多次去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总工会、盐城市劳动局及大丰市政府、大丰市总工会等部门反映、咨询职工下岗生活费标准等问题。”另一方面,又提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履行工会主席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此,有关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周亚峰是否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这就需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周亚峰是不是工会主席?其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履行工会职责?对于这些问题,法院《民事判决书》已作出认定,没有异议。
    
     其二,周亚峰履行工会职责与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关联性?在认定这个问题上,应注意和把握两点:一是要正确理解《工会法》第52条、《高法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37条中“履行工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含义。由于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可能用明示“因其履行工会职责”的方式表达出来,因此,在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提供明示报复的证据情况下,不能轻易否定履行工会职责与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关联性,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力进行综合分析和认定。二是在本案中,单位对周亚锋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其履行工会职责,维护职工权益,并与单位发生分歧,出现矛盾之后单个进行的,并非针对不特定对象(包括工会主席在内)整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且单位于2004年4月20日单方面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决定的理由又不能成立,又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其履行工会职责,这就可以认定周亚峰履行工会职责与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存在关联性。
    
     其三,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双方协商解除还是单位单方解除?在本案中,证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是证人证言,即银都集团纪委书记孟桂生数十次协调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一次性补偿70000元。证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是原始书证,即2004年4月20日公司以无法安排周亚峰工作岗位为由,单方面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在上述两个相互排斥的证据中,从证据种类及其证明力角度分析,原始书证显然比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要大得多;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角度分析,上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2004年5月24日单位单方面作出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相互排斥,没有关联性,而原始书证与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相互一致,存在关联性。
    
     其四,单位作出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后,是否恢复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归谁及如何适用法律?显然,是否恢复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属于工会主席周亚峰。如果周亚峰选择恢复劳动关系,则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并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如果周亚峰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则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由单位给其本人上一年度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我不能让我的同行失去信心”
    
     对于周亚峰的败诉,银鹰公司的职工反映强烈。职工王俊始终认为,公司之所以解除与周亚峰的劳动关系,“就是因为他帮工人讲话,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特别是职工待岗生活费究竟应该是164元一个月,还是应该发273元这个焦点问题上”。他激动地表示,如果法院要就此进行调查取证,自己将毫不犹豫地站出来。
    
     职工周涛认为,即便在维权这件事上有周亚峰个人利益在内,但谁都无法否认替全体职工讨公道是主要原因,“现在连周主席都输了,我们职工要讨个说法更没有指望了。”
    
     据了解,周亚峰败诉的消息传出后,当地工会界人士议论纷纷。大家认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工会进一步突出和强化维护职能,但同时也需要切实贯彻工会法律法规,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更有一些工会干部指出,能否依法合理地处理此案,对今后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处理起着导向作用,也关乎基层工会干部能否大胆工作积极维权。
    
     “我之所以做被家人认为‘愚蠢’的事,是因为跻身工会干部行列后,我日益觉得‘转制’过程中,劳资双方矛盾十分突出,职工的合法权益急需工会干部挺身而出去维护,否则他们将受到莫大的伤害,所以我选择了不当‘太平官’,而要做一个称职的工会主席。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我想到的是,如果工会干部自身权益都得不到保护,谁还敢为职工讲话,所以我选择了不沉默、要抗争。”
    
     上述这段话摘自周亚峰写给记者的信。
    
     就在记者即将发稿之际,周亚峰给记者来电表示,自己将继续上诉。“我不能让我的同行(基层工会干部)失去信心,更不能让职工群众看不到工会的维权作用!”周亚峰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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