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拒做劳动关系局外人劳动合同并非职工雇主“二..
提要
本文强调工会应该由劳动关系的协调者转化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目的是要强化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的劳动关系主体意识,让基层工会能主动履行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义务,以求无论是建立个别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集体合同关系,都能做到不仅形式平等,而且力争合同内容的实质平等,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不久前,上海企业联合会、上海工商联、上海工经联等6家协会与上海汽车集团总公司等24家企业,联合向全市企业发出积极谋求建立友好协作的伙伴型劳动关系的倡议(见12月13日本报头版头条《6家协会24家企业联手倡议全市企业建立伙伴型劳动关系》)。这则倡议显示了企业方或雇主方强烈的劳动关系主体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工制度正在逐步向契约型转轨。以往由于种种原因,在宣传劳动合同时,常过分强调了作为个例的劳动合同的形式平等,以至于在无形中形成了这样的舆论氛围: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个人与雇主这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工会俨然成为“超脱”的第三方。尽管《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会有要求其履行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义务的规定,但执行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恐怕就是因为有这“第三方”的思想。与此相应,“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说法倒不胫而走,悄然盛行起来。事实上,“协调劳动关系”这句话不是随随便便哪个组织都可以说的,劳动关系协调得好,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反之则会引发极端对立,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协调劳动关系的重任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里是由政府担当的,并且只属于政府的权责范围之内。
当然,政府介入还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更多的是由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进行自我调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就着重强调培养和强化劳动关系主体的自主意识,促进劳动关系自我调整机制的形成。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自由约定的空间越大,劳动关系就越有可能得以和谐地发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确立的“劳动合同“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就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图。
美好的设想还需要精妙的制度设计来加以贯彻实施,然而,对实践中存在的两种劳动关系(指个别的劳动合同关系和集体合同关系)如何加以区别和联系,《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虽然有所涉及,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还显不足,留下了许多立法空白,致使劳动关系自我调整机制的运转不能尽如人意。
其实,立法者早就看清楚劳动者在建立个别劳动合同关系中会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希冀通过立法规定强化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来改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
然而,“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个人与雇主这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的观念并未因此而被打破,因此,应该让社会认识到,工会无论是在个别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集体合同关系中都是一方的主体。相比较而言,工会在集体合同关系中的主体意识远比在个别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强。
最近,市总工会领导反复强调上级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工作是有所区别、有所分工的,上级工会要侧重表达好,基层工会要侧重维护好,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强化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的劳动关系主体意识,让基层工会能主动履行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义务,以求无论是建立个别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集体合同关系都能做到不仅形式平等,而且力争合同内容的实质平等,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由此,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应强化劳动关系的主体意识,因为工会永远不是劳动关系的局外人。
本文强调工会应该由劳动关系的协调者转化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目的是要强化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的劳动关系主体意识,让基层工会能主动履行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义务,以求无论是建立个别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集体合同关系,都能做到不仅形式平等,而且力争合同内容的实质平等,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不久前,上海企业联合会、上海工商联、上海工经联等6家协会与上海汽车集团总公司等24家企业,联合向全市企业发出积极谋求建立友好协作的伙伴型劳动关系的倡议(见12月13日本报头版头条《6家协会24家企业联手倡议全市企业建立伙伴型劳动关系》)。这则倡议显示了企业方或雇主方强烈的劳动关系主体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工制度正在逐步向契约型转轨。以往由于种种原因,在宣传劳动合同时,常过分强调了作为个例的劳动合同的形式平等,以至于在无形中形成了这样的舆论氛围: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个人与雇主这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工会俨然成为“超脱”的第三方。尽管《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会有要求其履行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义务的规定,但执行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恐怕就是因为有这“第三方”的思想。与此相应,“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说法倒不胫而走,悄然盛行起来。事实上,“协调劳动关系”这句话不是随随便便哪个组织都可以说的,劳动关系协调得好,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反之则会引发极端对立,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协调劳动关系的重任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里是由政府担当的,并且只属于政府的权责范围之内。
当然,政府介入还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更多的是由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进行自我调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就着重强调培养和强化劳动关系主体的自主意识,促进劳动关系自我调整机制的形成。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自由约定的空间越大,劳动关系就越有可能得以和谐地发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确立的“劳动合同“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就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图。
美好的设想还需要精妙的制度设计来加以贯彻实施,然而,对实践中存在的两种劳动关系(指个别的劳动合同关系和集体合同关系)如何加以区别和联系,《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虽然有所涉及,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还显不足,留下了许多立法空白,致使劳动关系自我调整机制的运转不能尽如人意。
其实,立法者早就看清楚劳动者在建立个别劳动合同关系中会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希冀通过立法规定强化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来改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
然而,“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个人与雇主这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的观念并未因此而被打破,因此,应该让社会认识到,工会无论是在个别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集体合同关系中都是一方的主体。相比较而言,工会在集体合同关系中的主体意识远比在个别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强。
最近,市总工会领导反复强调上级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工作是有所区别、有所分工的,上级工会要侧重表达好,基层工会要侧重维护好,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强化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的劳动关系主体意识,让基层工会能主动履行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义务,以求无论是建立个别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集体合同关系都能做到不仅形式平等,而且力争合同内容的实质平等,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由此,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应强化劳动关系的主体意识,因为工会永远不是劳动关系的局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