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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生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问题

问题: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控股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由于总公司有人事权,所以毕业的学生都要和总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具体的工资和保险、公积金全部由我公司具体来做,我公司为了表示与学生之间有劳动关系,自拟一份《劳动协议》,同样与学生签署,也就是说学生手中同时有《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我想问的是:由于学生在转正后离开公司要赔偿总公司1.5万元的违约金,而我公司也规定在合同期内离职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同时起作用,我想知道劳动法保证哪种权利?在具体执行中会支持哪个文件?对于你们的帮助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答:您好!事实上,贵公司是借用总公司的应届毕业生的接收指标,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很多公司的做法是在总公司把该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关系转过来,也办妥了有关的手续后就把该毕业生的关系转到实际用人的单位。就贵公司的情况来看,贵公司好像是从总公司借用了该应届毕业生,但事实情况是该毕业生与贵公司了实际的劳动关系,所以我们建议贵公司应该把该毕业生的关系转到贵公司,与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所谓的劳动协议,事实上,法律是不承认这样双重的劳动关系的。就服务期的违约金而言,是合理的,但贵公司规定在合同期内离职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违约金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惩罚”,贵公司应该按照最后一个月实际服务的天数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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