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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问题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膊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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