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盖章到底谁违约?
无法要回1000多元工资,反而还要赔偿4000多元,兰溪市兰江街道登胜村的普郑建文拨打新闻热线,反映其与当地一家纺织公司的劳务纠纷,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去年3月19日,家住兰溪市兰江街道登胜村的普通农妇郑建文被招入离家不远的一家私营纺织企业———兰溪正大纺织有限公司,在剑杆织机车间担任操作工。当时,郑建文与公司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这份用铅字打印的劳动合同既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名。
郑建文上班不久,正好碰上公司技改,引进一批喷气织机,在征得郑建文本人同意并培训后,公司将其调到喷气织机车间工作。
今年7月7日,郑建文脚意外烫伤,不能上班,于是她向公司请了半个月休假。半个月后,由于脚伤未愈,郑建文再次请假。公司要求她找人担保,保证不到其他企业工作,郑建文没有找人担保。
8月9日,郑建文按照惯例到公司领7月份的工资时,发现工资表上已没有她的名字,而且公司连5月、6月的工资一并扣发。
郑建文十分恼火,事后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但均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郑建文认为,工资表上删除了她的名字,等于公司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是,她在没有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又进了附近另一家私营纺织企业———兰溪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上班,并向兰溪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正大”公司拖欠工资。
在接到郑建文的投诉后,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立即派人到“正大”公司展开调查。经查,截至今年8月,企业没有发给郑建文5~7月三个月的工资,同时查明郑建文进厂时,企业还向她收取了保证金500元。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正大纺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就在劳动监察大队对公司处罚后不久,正大纺织有限公司也以员工郑建文于2004年7月7日擅自离厂到五洲纺织有限公司上班,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兰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庭仲裁被诉人郑建文赔偿培训费595元,合同违约金4068元,共计4663元,并由第三方五洲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兰溪市劳动仲裁庭受理后,于11月24日开庭仲裁此案,仲裁庭认为郑建文违反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规定,赔偿企业违约金及经济损失4068元。
这一结果让郑建文和五洲纺织有限公司不能接受,于是双方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对于双方提出的补发拖欠工资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双方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兰溪市劳动仲裁庭首席仲裁员朱国宽认为:“双方主体合法,被诉人本人签字,不存在胁迫、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合同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得非常明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七个方面,本案的这份合同缺少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还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也没有。”另外,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企业必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必须签字,但这份合同既没有正大纺织厂的公章,也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只有劳动者一方的签名,显然无法作为法律凭据。
“正大”公司在工资单上将郑建文“除名”的做法算不算克扣和拖欠工资呢?朱国宽表示:“合同中工资支付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工资必须这个月发或者下个月发,所以%26acute;正大%26acute;公司的做法虽然不合乎情理,但却是合法的。”
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应跃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要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5月份的工资拖到7月份发显然是拖欠行为,从这点看公司是违约者。
胡庆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规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职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兰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这个案子的仲裁不合理也不合法。
去年3月19日,家住兰溪市兰江街道登胜村的普通农妇郑建文被招入离家不远的一家私营纺织企业———兰溪正大纺织有限公司,在剑杆织机车间担任操作工。当时,郑建文与公司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这份用铅字打印的劳动合同既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名。
郑建文上班不久,正好碰上公司技改,引进一批喷气织机,在征得郑建文本人同意并培训后,公司将其调到喷气织机车间工作。
今年7月7日,郑建文脚意外烫伤,不能上班,于是她向公司请了半个月休假。半个月后,由于脚伤未愈,郑建文再次请假。公司要求她找人担保,保证不到其他企业工作,郑建文没有找人担保。
8月9日,郑建文按照惯例到公司领7月份的工资时,发现工资表上已没有她的名字,而且公司连5月、6月的工资一并扣发。
郑建文十分恼火,事后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但均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郑建文认为,工资表上删除了她的名字,等于公司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是,她在没有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又进了附近另一家私营纺织企业———兰溪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上班,并向兰溪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正大”公司拖欠工资。
在接到郑建文的投诉后,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立即派人到“正大”公司展开调查。经查,截至今年8月,企业没有发给郑建文5~7月三个月的工资,同时查明郑建文进厂时,企业还向她收取了保证金500元。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正大纺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就在劳动监察大队对公司处罚后不久,正大纺织有限公司也以员工郑建文于2004年7月7日擅自离厂到五洲纺织有限公司上班,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兰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庭仲裁被诉人郑建文赔偿培训费595元,合同违约金4068元,共计4663元,并由第三方五洲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兰溪市劳动仲裁庭受理后,于11月24日开庭仲裁此案,仲裁庭认为郑建文违反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规定,赔偿企业违约金及经济损失4068元。
这一结果让郑建文和五洲纺织有限公司不能接受,于是双方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对于双方提出的补发拖欠工资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双方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兰溪市劳动仲裁庭首席仲裁员朱国宽认为:“双方主体合法,被诉人本人签字,不存在胁迫、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合同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得非常明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七个方面,本案的这份合同缺少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还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也没有。”另外,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企业必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必须签字,但这份合同既没有正大纺织厂的公章,也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只有劳动者一方的签名,显然无法作为法律凭据。
“正大”公司在工资单上将郑建文“除名”的做法算不算克扣和拖欠工资呢?朱国宽表示:“合同中工资支付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工资必须这个月发或者下个月发,所以%26acute;正大%26acute;公司的做法虽然不合乎情理,但却是合法的。”
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应跃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要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5月份的工资拖到7月份发显然是拖欠行为,从这点看公司是违约者。
胡庆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规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职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兰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这个案子的仲裁不合理也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