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后的法律责任
问: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应如何处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号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另,劳办发[1996]181号《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定查处。
答:劳动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号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另,劳办发[1996]181号《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