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工人是否可以“停薪留职”?
问: 合同制工人是否可以“停薪留职”?
答: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计[1984]39号)规定,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因此对合同制职工不能适用“停薪留职”的办法。
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12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这就是说对富余职工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可采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
答: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计[1984]39号)规定,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因此对合同制职工不能适用“停薪留职”的办法。
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12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这就是说对富余职工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可采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