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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撞车”该找谁

个人:“太冤枉” 企业:“有损失” 规定:不明确
    
     23岁的施先生没有想到,他遵守了劳动合同明文规定的举动却使自己蒙 受了数万元的损失。施先生说:“我不明白为什么会有两份自相矛盾的合同, 同时约束公司和我的就业关系。”
    
     ■职工:违约金可以交,但给我说法
    
     施先生所说的自相矛盾的两份“合同”是“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 书”。“就业协议书”,主要内容是第一年为见习期,施先生要在公司服务 4年。随后,公司又与施先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也是4年,并规定了 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不久,施先生就发现公司在管理和经营方面都有不足。 向公司提出辞职,单位则扣留他的档案并索要违约金5万元。
    
     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乙方(施先生)在试用期内不 适合甲方(公司)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施先生认为,在试用期期间 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再交违约金或 赔偿金没有道理。公司劳动合同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必须支 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办法按公司有关违约的规定办理。
    
     ■公司:员工随意跳槽,影响公司管理
    
     对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约定,公司方有自己的解释。公司人事部负责 人程先生告诉记者,在公司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概念的使用,主要是为了在工 资待遇方面有所区别,并不是规定职工有选择炒公司的权利。
    
     程先生认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对于其中相互矛 盾的地方,解释权应该在公司方。对于违约金的数额,程先生也坦言是按照 惯例来制订的,至于依据什么规章制度他自己也不清楚。程先生说,任何一 个企业的发展都是要以稳定的人员规划为前提的,一个人在公司没有任何准 备的情况下离职,会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
    
     ■多个主管部门都无定论
    
     施先生在无奈的情况下,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中规定了4年的服务期,在劳动合同中又允 许职工在试用期内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自相矛盾的。施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根据有关规定,毕业生在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内要求调 离的,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仲裁委裁定,施先生支付解除劳 动合同违约金25000元,公司在收到违约金30日之内为施先生办理人事档案转 移手续。申诉双方对这个裁决都不满意:公司称这个裁决是“各打五十大板” 和稀泥的做法;施先生则不服裁决,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法院 最后调解,基本上是维持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日前,记者就此事向一些主管部门咨询,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北 京市人事局有关人士认为,毕业生就业协议只是一个意向,如果有劳动合同, 应该以劳动合同为准。但对就业协议的效力和作用,他也说不清。北京市人 事局学生处负责人说,见习期是教育部规定的,试用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规定的,人事部门并不负责企业与职工之间出现的问题。记者又向教育部学 生司了解情况,没有得到答复。
    
     ■专家理解也不尽相同
    
     记者就此现象也采访了一些专业人士,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 师认为,教育部颁布的《方案》本身法律效力很低,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时与 企业签订的应当是《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告诉记者,见习期是企业要求员工进行实践的期限, 权利在企业手中,如果没订立试用期,大学生不能说走就走;在试用期内, 员工和企业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双方的权利是对等的。这种双轨 并行的情况是由于新旧体制的变化加之某些部门还没有及时对此作出调整而 造成。
    
     小词典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植、社会筹集资金,以安置就 业特困人员为主,其他社会劳动者为辅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组织下展开以环境保洁、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等 服务项目为主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其他社区服务领域开 拓。
    
     就业特困人员: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00元或本人、家庭成员因患病、 肢体残疾未能达到残疾标准,且就业愿望迫切,愿意从事本人力所能及的工 作的男40岁以上、女35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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