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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前,公司有无通知义务

问:那天上午,人事经理通知我,和公司所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让我立即办理交接手续,并领取当月工资。我感到十分突然,公司这样做,对吗?
    
     答:合同到期前,该公司应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若未提前通知,应受到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一、《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第91号令 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依据以上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如下:该公司应提前30天将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本人;待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应当向你出具终止劳动的书面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而该公司却在劳动合同到期日与你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行为。
    
     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依据以上规定,该公司未按法定程序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接受经济上处罚,同时应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综上,你可以与该公司进一步协商,若不成,就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在法定时效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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