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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能这样签吗?

问: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今年年初,我公司300多名职工要求与单位签订一份集体合同。由于企业刚成立尚未组建工会,部分职工就委托本企业的5名职工以及当地商会的朱某作为代表,向企业提出就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工时制度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经过考虑,同意了职工的要求。2月21日,各方代表就集体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协商。商会的朱某和5名职工作为职工方的代表,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人事部门经理和律师等3人作为企业代表,双方经过认真热烈的讨论,就协商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朱某作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草案上签了字,副总经理作为企业方的首席代表也签字认可。随后,朱某等职工代表将集体合同草案向全体职工做了公布,但一些职工对合同协商内容及朱某的代表资格却表示不满,因此发生了争议。
    
     请问:
    
     1、企业和职工双方的代表是否符合规定?关于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产生办法及资格条件有何限制性规定?
    
     2、集体协商应经过哪些程序(含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双方集体协商过程中有哪些地方存在不规范?
    
     答: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职工代表6人,企业只有3人,人数不对等,且朱某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不能担任首席代表。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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