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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为职工办理招退工手续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首先要弄清该职工的身份,比如是失业人员,还是留职停薪或者是协保人员等等,并要求其提供劳动手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资料。否则用人单位使用了身份不明的人员,或者由于用人单位自己的原因,没有弄清对方身份的情况下使用了该职工,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其次,是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该要求其提供劳动手册、养老保险转移单、公积金转移单或其他的有关材料。第三,如果该职工身份不明确的,作为用人单位就不能使用,一旦使用了,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职工无法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就应该立即与其解除雇佣关系,不能再使用。因为你明知他身份不明,继续使用,则责任在单位。
    
     现在也确实有不少职工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后,用人单位多次要求其提交个人劳动手册,本人既不讲清楚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然而,用人单位也不再过问,一直与其保持雇佣关系,既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也不签订劳动全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旦双方雇佣关系结束,如果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将用人单位告到劳动仲裁,单位肯定要受到处罚或遭败诉,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既败坏了用人单位的名声,给用人单位的诚信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本市关于《招、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必须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本市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填写统一的退工通知单,用人单位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做好相关的手续。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解除,用人单位切记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办理职工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否则,超过了规定时间没有为职工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职工由此延误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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