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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须及时转移职工档案

本报讯 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未及时将其档案转出,程先生为此将单位某器材厂告上法庭。前不久,二中院终审判决:某器材厂给付程先生未及时转出档案经济补偿款1万元。
    
     程先生1975年因打架斗殴被判刑,1976年1月1日被某器材厂开除,1985年刑满释放。2003年9月,程先生要求某器材厂转移其人事档案。当月22日,某器材厂将程先生的人事档案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事后,2004年4月26日,程先生以某器材厂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器材厂支付未及时转档给程先生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
    
     某器材厂不服裁决,于2004年7月起诉至一审法院,并称程先生未主动与单位联系,单位不知其下落,故将档案留在单位比较稳妥。迟转档案的责任应由程先生承担,不同意支付程先生因未及时转档所造成的1.6万余元的损失。程先生亦不服仲裁裁决并反诉称,自己1985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没有档案无法就业,而某器材厂答复没有档案。2003年9月自己再次回厂查找档案,某器材厂才于当月22日电话告知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故此,程先生要求某器材厂赔偿1985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失业损失费9万元,失业保险金损失8964元,补办此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并缴纳1992年1月至2003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针对双方的诉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及时履行转移职工档案手续的义务。某器材厂对未及时转出程先生档案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某器材厂未将程先生档案及时转出,程先生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均会受到影响,故某器材厂应给予程先生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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