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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能否追索职工违约金?

问:我公司有职工申请辞职,原劳动合同明确职工违约应支付给公司培训费、违约金5000元,现该职工辞职申请已获公司批准并已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但职工尚未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请问公司现在能否追索该职工的培训费及违约金?
    
     答: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依法承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等,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二是因为上述情况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故此,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条款应当比较详细;在维护公司合法的经济权益和合理保护公司商业、技术机密,预防可能的不正当竞争方面,用人单位更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1. 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费用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2.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数额、约定服务期和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培训费用的计算方法。
    
     3. 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4. 劳动者竞业避止和保密条款。
    
     其中以竞业避止和保密条款最为重要,用人单位应当与知悉本单位商业、技术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并且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保密期限通常以某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寿命周期为限,一般为一到三年;应当详细约定违反竞业避止和保密条款的赔偿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由于竞业避止肯定会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凡有这种约定的用人单位也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以上只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人才流动中的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防止不正当竞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预防制度和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以及其他合理的保密办法来保护商业秘密。从积极的角度上来看,用人单位还需用心去营造一种和谐的企业氛围,培养员工家庭式的亲密感情,给员工以强烈的归属感和团体意识;并且充分给予员工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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