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就必须交钱吗?
李某大学毕业后,经过双向选择,与北京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第二年,李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要求30天后解除劳动合同。在30天后,当李某到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时,人事经理要求李某只有在支付了公司为其办理留京手续所花费的1万元费用后,才允许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认为: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者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上述案件虽然简单,但涉及到了对《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何理解的问题。第31条是授权条款还是义务条款;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有无限制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赔偿责任?
评析:实质上,提前30天解除合同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劳动者的该项权利不应当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属于劳动者对权利的处分行为,法律并没有限制和禁止,因此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只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劳动者才会依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在一些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认为,只要劳动者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而辞职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就应当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第102条又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个条款对照非常清楚地说明,只有那些不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那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那么劳动者只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在上述案件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张某只要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程序后,公司就应当无条件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公司提出张某应当支付为其办理留京手续所花费的1万元费用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上述案件虽然简单,但涉及到了对《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何理解的问题。第31条是授权条款还是义务条款;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有无限制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赔偿责任?
评析:实质上,提前30天解除合同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劳动者的该项权利不应当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属于劳动者对权利的处分行为,法律并没有限制和禁止,因此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只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劳动者才会依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在一些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认为,只要劳动者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而辞职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就应当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第102条又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个条款对照非常清楚地说明,只有那些不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那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那么劳动者只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在上述案件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张某只要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程序后,公司就应当无条件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公司提出张某应当支付为其办理留京手续所花费的1万元费用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