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
2002年十月是某合资公司人事部紧张繁忙的一个月,公司与财务部经理万某、技术部经理梁某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与数名一线生产车间工人的集体合同将于2002年11月相继到期,公司与他们续签合同的工作就排到了人事部日程表的首要位置。这几名一线生产车间工人都是老工人,有的已经工作了十五年,考虑到他们的身体状况及工作产出均落后于年轻工人,人事部向他们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他们续订劳动合同。同时,人事部与技术部经理梁某续签了合同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人事部最后找到财务部经理万某,对他说:“总经理对您多年来为公司做出的重大贡献十分赞赏,公司非常愿意与您续签长期劳动合同,希望您能留在公司继续工作。”万某表示,公司给予了他发挥才能的机会并提供了令他满意的待遇,他对公司有着深厚的感情,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提出他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十二年,希望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向总经理汇报后随即与万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梁某得知万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想到自己在公司也工作了十几年,符合劳动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于是向公司提出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公司领导却认为,梁某虽然现在是技术部不可缺少的骨干人才,但五年后他的知识将老化,不再适应公司的发展,因此拒绝了梁某的申请。而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万某私下也有点忧虑,因为按照公司的合资合同,公司还有十年的合同期,那么十年后公司解散后,他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怎么办呢。
〖陆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设立解除合同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从而长期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职业稳定。
实践中,有些人误以为只要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单位就必须与自己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错误认识在于忽视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一前提。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愿续延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多少时间,用人单位都可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尽管那几名一线生产车间工人大都工作了十年以上,但由于某合资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他们续订劳动合同,因而某合资公司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针对这种现象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作了明确的回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些规定均体现了保护老职工利益的立法原意。本案中尽管某合资公司与梁某续签的劳动合同是有五年固定期限的,但由于梁某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十二年,并向公司提出了将五年有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应予以变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一成不变,一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件,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劳动合同。比如,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该合同因职工的主体资格消失而终止;再比如企业中途解散,虽然职工还未达到退休年龄,但该合同因企业以方的主体资格消失也会终止。本案中某合资公司的合同期还有十年,在这十年中若公司被撤销,或十年以后公司解散,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因此终止,如果十年以后公司的投资方又延续了合资合同,公司将继续经营,公司与万某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将继续履行。因此,万某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处于待定的状态,可能是十年,可能短于十年,也可能长于十年。
〖友情提示〗
1、只有具备“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和“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两个前提,劳动者才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即使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不愿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再续签,更不必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2、对于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劳动者,若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尖端技术人员等业务骨干,且用人单位期望这些人才继续长期效力,应考虑与他们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属于一般体力劳动者或普通脑力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考虑不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防止续签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而因此被“套牢”,被劳动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是绝对不会终止的,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劳动合同。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2002年十月是某合资公司人事部紧张繁忙的一个月,公司与财务部经理万某、技术部经理梁某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与数名一线生产车间工人的集体合同将于2002年11月相继到期,公司与他们续签合同的工作就排到了人事部日程表的首要位置。这几名一线生产车间工人都是老工人,有的已经工作了十五年,考虑到他们的身体状况及工作产出均落后于年轻工人,人事部向他们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他们续订劳动合同。同时,人事部与技术部经理梁某续签了合同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人事部最后找到财务部经理万某,对他说:“总经理对您多年来为公司做出的重大贡献十分赞赏,公司非常愿意与您续签长期劳动合同,希望您能留在公司继续工作。”万某表示,公司给予了他发挥才能的机会并提供了令他满意的待遇,他对公司有着深厚的感情,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提出他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十二年,希望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向总经理汇报后随即与万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梁某得知万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想到自己在公司也工作了十几年,符合劳动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于是向公司提出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公司领导却认为,梁某虽然现在是技术部不可缺少的骨干人才,但五年后他的知识将老化,不再适应公司的发展,因此拒绝了梁某的申请。而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万某私下也有点忧虑,因为按照公司的合资合同,公司还有十年的合同期,那么十年后公司解散后,他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怎么办呢。
〖陆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设立解除合同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从而长期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职业稳定。
实践中,有些人误以为只要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单位就必须与自己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错误认识在于忽视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一前提。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愿续延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多少时间,用人单位都可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尽管那几名一线生产车间工人大都工作了十年以上,但由于某合资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他们续订劳动合同,因而某合资公司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针对这种现象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作了明确的回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些规定均体现了保护老职工利益的立法原意。本案中尽管某合资公司与梁某续签的劳动合同是有五年固定期限的,但由于梁某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十二年,并向公司提出了将五年有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应予以变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一成不变,一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件,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劳动合同。比如,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该合同因职工的主体资格消失而终止;再比如企业中途解散,虽然职工还未达到退休年龄,但该合同因企业以方的主体资格消失也会终止。本案中某合资公司的合同期还有十年,在这十年中若公司被撤销,或十年以后公司解散,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因此终止,如果十年以后公司的投资方又延续了合资合同,公司将继续经营,公司与万某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将继续履行。因此,万某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处于待定的状态,可能是十年,可能短于十年,也可能长于十年。
〖友情提示〗
1、只有具备“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和“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两个前提,劳动者才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即使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不愿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再续签,更不必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2、对于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劳动者,若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尖端技术人员等业务骨干,且用人单位期望这些人才继续长期效力,应考虑与他们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属于一般体力劳动者或普通脑力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考虑不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防止续签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而因此被“套牢”,被劳动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是绝对不会终止的,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劳动合同。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