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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也需要有试用期吗?

网友sabrina来信问:
    
     我在一家酒店做销售,今年9月从销售协调提升为销售经理,并需要经过3个月试用期(并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工资和奖金维持不变。11月30日应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见到任何评估表或试用期转正的通知,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我已通过试用期?
    
     劳动法苑魏浩征答复: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初次或再就业的劳动者为了互相了解、认识,相互选择而确定的考察期限。在试用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劳动法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要约定试用期作了选择性的规定。《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通过规定在试用期中与转正后工资的差距,达到减少企业成本的目的。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从用人单位来讲,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考察员工所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行,看其是否与劳动职责相称。如发现其不符合本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来说,员工可利用试用期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状况,看其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是否如招工时所说的,再检查自己是否适合目前的工作,是否对工作有兴趣并愿意长期从事此项工作。如发现自己不适合此项工作或发现用人单位的情况与自己希望的不符,员工也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因此,试用期一般只存在于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初。
    
     sabrina所讲述的情况却是发生在公司晋升sabrina的职位,也就是sabrina与公司变更劳动合同时,此时的“试用期”已经不是上文所述劳动法意义上的试用期,而应理解为公司对你是否能成功任职新职位设定的一个考察期。因此,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在此时并不能适用。
    
     公司调动员工的岗位,不管是升职也好,降职也好,都是一种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一般都应征得员工的同意。同时,公司对于员工的提拔使用也都会有一套规章流程,公司也有权制定相应的规章流程。对于升职,员工是不会拒绝的。但sabrina是否在公司所谓“3个月试用期”后进转正,关键还要看公司的相关规定。
    
     因此,晋升是否需要“试用期”,权限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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