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非公企业女工60未签劳动合同
电江苏省总工会日前对私营、外资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分公企业女职工状况进行的专题调查表明,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现象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时间长、生育期无保障等突出问题。
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从调查情况看,女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仅为39.2%,其中私营企业签订率仅为11.4%。非公企业招用临时工的现象普遍,有的企业规定女职工连续工作满若干年、表现突出的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甚至将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奖励措施。试用期过长并借试用期频繁更换员工的现象在中小餐饮企业非常普遍。
非公企业普遍存在延长工时的现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此次抽查的3915名女职工中,每天工作时间在9小时以上的达到1973人,占50.4%。调查还显示,纺织、服装、玩具、三产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加点更加严重,部分女职工甚至长期无休息日。某丝绸企业规定,女工每天正常工作14小时,没有休息日,每月只能请一天无薪假,每周允许一天不加班。与此同时,大多数企业并不能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调查中不能依法享有加班工资的女职工占79.9%;许多企业采取单一的按件取酬方法,多劳多得,节假日、休息日和加班工资被无形剥夺,这类情况在调查中占44.8%。
调查发现,企业在招用工时往往规避生育期女职工,年纪较小的未婚女青年和已生育过女职工成为非公企业的用工主体。苏南某电子企业4005个女职工中25岁以下的占87.4%,而20岁以下的就达56.2%。相当一部分企业女职工怀孕被要求提前回家待产。据调查,特别是餐饮等三产服务业,女职工一旦怀孕通常被要求主动打申请报告回家休息,使得女职工过早与劳动岗位脱离,且没有收入,处于生活无保障境地。
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从调查情况看,女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仅为39.2%,其中私营企业签订率仅为11.4%。非公企业招用临时工的现象普遍,有的企业规定女职工连续工作满若干年、表现突出的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甚至将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奖励措施。试用期过长并借试用期频繁更换员工的现象在中小餐饮企业非常普遍。
非公企业普遍存在延长工时的现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此次抽查的3915名女职工中,每天工作时间在9小时以上的达到1973人,占50.4%。调查还显示,纺织、服装、玩具、三产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加点更加严重,部分女职工甚至长期无休息日。某丝绸企业规定,女工每天正常工作14小时,没有休息日,每月只能请一天无薪假,每周允许一天不加班。与此同时,大多数企业并不能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调查中不能依法享有加班工资的女职工占79.9%;许多企业采取单一的按件取酬方法,多劳多得,节假日、休息日和加班工资被无形剥夺,这类情况在调查中占44.8%。
调查发现,企业在招用工时往往规避生育期女职工,年纪较小的未婚女青年和已生育过女职工成为非公企业的用工主体。苏南某电子企业4005个女职工中25岁以下的占87.4%,而20岁以下的就达56.2%。相当一部分企业女职工怀孕被要求提前回家待产。据调查,特别是餐饮等三产服务业,女职工一旦怀孕通常被要求主动打申请报告回家休息,使得女职工过早与劳动岗位脱离,且没有收入,处于生活无保障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