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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目前,不少应届毕业生陆续就业。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职场新人: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供职于市区某企业的小陈还未毕业就和一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后,他按协议约定试用期已满3个月,但单位仍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日前,他找到一家新单位,而原单位以“就业协议中有约定”为由,要求他支付3000元违约金后才能走人,否则将扣留档案。
     据了解,由于一些单位和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争议不时发生。
     市人才交流中心有关人士说,就业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找工作时签订的,其作用主要是约束应届毕业生履行毕业前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就业意向,可以规定一定的违约金。应届毕业生签就业协议前,应充分了解自身与用人单位的权益、职责关系,了解协议的期限。一旦签了协议,就要受到约束。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介绍,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就业协议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一旦学生毕业离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这位法官认为,就业协议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但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如果原单位在试用期后长时间内都没有和小陈签订劳动合同,则小陈无需支付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同样小陈也享受不到应有的劳动保障。
     专家比喻说,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应由“夫妻协定”明确。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有关人士提醒,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毕业生应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社会保险等权益受到侵害。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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